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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极简审批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7月29日在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作者 :编辑 :杨俊美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3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极简审批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简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根据省人大立法工作计划,我厅研究起草《海南自由贸易港极简审批条例(草案)》,总结提升海南在探索极简审批改革特别是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改革过程中积累的成功经验,进一步优化极简审批制度设计。

  二、起草过程

  草案的起草包括收集资料、调研论证、制度比较、初稿起草、调研座谈、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修改完善等阶段。起草期间,广泛征求专业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该草案于今年7月9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和亮点

  草案共六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与亮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全面落实《自由贸易港法》和“总体方案”要求,按行业推行投资领域的极简审批制度。2020年6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2021年6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进一步将极简审批投资制度作为自由贸易港实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的组成部分,涉及全行业投资领域。一是草案聚焦投资全流程,从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角度,按行业推进投资领域的审批事项和评估事项最大限度精简优化,拓展了《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以下简称园区条例)关于投资流程中工程建设阶段的改革领域。二是草案坚持系统化集成,对实行极简审批改革的行业及相应的事项,按照场所、设备、人员、资金、管理制度等要素,对从事该领域经营活动涉及的各单项法定许可条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等要求进行标准化集成,以系统化思维推进审批制度系统集成创新,改革点状优化行政许可事项的做法。三是对园区条例工程建设阶段极简审批改革的成熟经验进行推广应用。草案对园区条例中受到各市县和市场主体的普遍认可的区域评估代单个项目评估、准入清单和告知承诺管理、联合验收等做法进行充分吸收,同时对工程建设阶段极简审批改革扩区扩事项,赋权省人民政府发布重点园区和其他条件成熟的区域名录,增加2019年以来工程建设领域关于审批预制、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先进做法,进一步便利企业。

  (二)充分吸收先进地区经验,再造“五个一”和联合核查的审批流程。草案依据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最新要求,充分吸收上海浦东、深圳等先进地区的经验,总结近年来海南审批领域的改革成果。将“审管法信”“一业一证”“一照通行”“一件事一次办”“一枚印章管审批”“信用+免审”“区域互认”等创新进行系统规定,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实现行业准入综合审批。一是“一次告知”,即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在具体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需要符合的许可条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可减并的审批与评估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监管规则、违反承诺的相关法律责任等。二是“一次承诺”,市场主体签署告知承诺书,一次性承诺已经满足所从事行业及事项的相关许可条件清单和材料清单要求。三是“一次受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一次性受理市场主体提交书面承诺和材料。四是“一次审批”,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单一部门集中办理行业经营或者项目审批手续,市场主体即可取得相关投资经营的行政许可。五是“一张证照”,即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各行政许可的信息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主体无需多次办理领取多个证照。六是“联合核查”,即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登记后二个月内对市场主体的承诺内容及法定事项中需要进行现场验收的检查内容进行联合核查。

  (三)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贯穿极简审批改革全过程。草案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推行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基础的极简审批制度。在草案第二、三、十、十二、十三、十七、二十二、二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审管法信”一体联动机制、诚信原则、跨区互认、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信用+免审”机制、信用监管、信用惩戒等内容。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一条主线,贯穿极简审批改革的全过程。

  (四)构建“四位一体”监管模式。草案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以推行极简审批制度实现市场主体投资准入承诺即入为契机,加快构建市场主体自律、业界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同时,为实事求是,精准施策,草案不搞“一刀切”,草案第二条明确重点园区和其他条件成熟的区域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草案第六条明确规定实行极简审批改革的行业及相应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调整更新。草案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极简审批改革的专项评估机制,通过社会满意度评价、自我评价、专业观察监督等方式对各市县和重点园区、其他条件成熟的区域推进极简审批改革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动态调整极简审批改革的实施范围,及时处置和化解实施极简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和问题。

  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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