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执法检查整改建议的情况,请予审议。
近年来,省人大高度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加大计划生育立法和执法监督力度,许多人大代表多次就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问题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建议,特别是1999年11―12月,省人大常委会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指出了实施省《条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整改建议。两年多来,省政府对人大执法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十分重视,采取措施进行了整改,并及时调整了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有些条件尚未成熟或一时难以做到的,也进行了前瞻性研究和搞好试点工作。目前,全省计划生育工作面貌有所改观,出现了较好的局面。
一、调整工作思路,强化依法行政,切实纠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认清形势,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下简称中央《决定》),宣告我国人口再生产已经进入了低生育水平。省政府在贯彻中央《决定》精神中,对全省人口形势进行了客观的分析,明确指出,在全国人口再生产已经发生历史性转变的情况下,我省人口再生产仍然处于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过渡的启动阶段。为此,省委、省政府制定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确定了“三年打基础、五年上水平”的工作目标和明确了实现工作目标的实施办法。为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拟成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省计划生育工作。
(二)调整工作思路,实现工作重心下移
省政府在认真总结“九五”工作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把工作重心放在乡村两级,建立以村为主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的新思路,并在昌江县召开现场会,推广昌江县强化基层基础,以村为主开展工作的经验。为保证村级管理的到位,省委、省政府规定,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切实加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力量,要求市县配备村专职计生员。省政府在儋州市召开了重点管理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现场研讨会,推广了儋州市强化村级管理的工作经验。目前,大部分市县已经通过公开招考方式配备了村级计生员,许多市县还在农村培育了一批计划生育中心户,依靠他们发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三)以严肃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关人员为重点,不断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力度
去年,各地继续抓紧对1999年清理出的党员、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工作。目前,各市县基本上能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依照省《条例》规定,加强对计划外生育人员的处理。据统计,2000年全省共对1948名违反计生政策的干部、职工进行了处理,但仍有346名干部、职工未做处理。这些未处理的人员主要是企业下岗干部、职工和农场职工等。去年4月,省计划生育局还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督办群众举报和投诉有关计划生育问题的通知》要求,会同有关市、县计生局,对30名被举报的干部、职工进行核查,并按时书面报告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并按《条例》规定进行了处理。此外,省计划生育局还重视群众信访举报工作,制定《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实行信访工作部门领导责任制和局领导接访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举报。对群众反映“乐东县计生局干部邢孔亚(已判刑)向他人出售伪造的第二孩生育证有关部门迟迟不予处理”的问题,及时派专人到乐东县纪检监察部门协调,督促县纪检监察部门对邢孔亚、陈惠强等17名涉案人员做出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群众举报省公安厅及其交警总队14名干警计划外生育的问题,省计划生育局也会同海口市计生局、省公安厅进行核查,其中对核实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与经济处罚。群众举报澄迈县技术监督局局长王川定弄虚作假,隐瞒再婚前已生育子女、存在超生的事实(已生育第4胎),也在省计划生育局的督办下,经澄迈县纪委和监察局核实,依法给予了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四)以查假治假为突破,切实纠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1、实行不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挤掉水份。从去年开始,省计划生育局加大了不定期抽查工作的力度,开展了5次大规模的抽查,共抽查了近30万人,暴露出基层计划生育统计水份大的问题,有的市县出生漏报率高达31%。根据各市县自查和省计划生育局抽查的情况,省政府对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作出了实事求是的评价,确定全省计划生育率应为60%,挤掉了17个百分点的水份。
2、坚持现场办公,查摆问题抓好整改。去年,针对抽查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分管领导率领计生局的同志分别到儋州、澄迈、琼山、陵水、乐东、三亚等10个市县现场办公,帮助基层查摆问题,研究对策,认真抓好整改。乐东县抓住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矛盾,把工作重心放在人口众多的汉族乡镇,组织了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解决重点问题。
3、改革计生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从制度上确保计生统计工作弄虚作假问题及时纠正。去年,省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了改革,将全省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农场分别按不同标准划分为先进、合格和重点管理三个档次,实行动态管理。新的目标管理办法充分调动各个层次、各种类型进档达标单位的积极性。坚持平时考核为主,综合评价和年终抽查为辅,避免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设置障碍影响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发生违纪案件、损害群众利益的,实行“一票否决”。通过强化目标管理,促进各级领导抓计划生育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今年3月,省计划生育局针对原考核办法存在的问题,制定新的考核办法,依新的考核办法对19个市县和省农垦总局、洋浦管理局共21个单位进行考核,评出先进市县5个,合格市县2个,对14个市县(单位)实行重点管理,限期晋档。
(五)依法加大对农村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
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多年来,依法征收计划外生育的社会抚养费是我省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薄弱节。针对这一问题,省政府把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工作列入计生目标考核内容,用制度保障征收。即在今年出台的分类考核奖惩办法中,把农村社会抚养费(即原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工作列入考核体系,做为乡镇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以提高基层干部抓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去年,全省共征收社会抚养费1981.3万元,不到应征额的20%。其中,征收数额较大的市县有:琼山市、文昌市、澄迈县、儋州市、定安县、海口市、琼海市、三亚市等。
(六)以治假打非为内客,重点治理胎儿性别鉴定和独生子女病残儿技术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1、规范独生子女病残儿技术鉴定。为了使我省独生子女病残儿技术鉴定工作更加规范,杜绝鉴定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现象发生,省政府对独生子女病残儿技术鉴定制度进行了改革,制定了《海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工作规则》(试行)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管理工作通知》,并在全省实行市县鉴定省级复核制度、追踪查处制度和申请与鉴定结果公示制度。为了从源头上遏制弄虚作假问题发生,设立了省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库,改变了过去由固定几位专家负责鉴定的作法。今年已开始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对病残儿进行鉴定的作法,以确保鉴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今年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出台后,省计划生育局对独生子女病残儿技术鉴定权限进行了规范,除海口市可以进行病残儿技术鉴定外,其他市县的病残儿技术鉴定一律由省鉴定组统一鉴定。
2、坚决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去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孕妇施行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对因医学需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和对计划内怀孕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作了限制性规定。使打击非法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和非法引产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为了推动《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落实,省卫生厅和省计划生育局联手开展了治理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问题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与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有关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违规的处理情况等。从目前全省的情况看,打击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工作有了新的进展,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的势头有所遏制,但工作力度仍不够大,成效仍不理想,性别比偏高的问题仍突出(2000年为100:127,正常为100:107)。我们将继续努力,齐抓共管,抓出成效。
二、认真吸收省人大的建议意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改进我省计划生育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对省《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
一是加强培训工作,提高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的依法办事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去年以来,省计划生育局结合实施《海南省计划生育系统干部、职工法制宣传教育“九五”计划》,开展了县(市)、乡(镇)两级计生公务员的业务培训。共举办7期培训班,有351名计生公务员参加了学习。
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省《条例》,提高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宣传省《条例》的重点也在农村。去年各地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民间艺术、设点咨询等形式,宣传计划生育新风尚和少生快富典型。围绕纪念“7?11”世界人口日,开展宣传省《条例》的活动。分管计划生育的省政府领导发表关于控制人口实行计划生育重要意义的电视讲话,省计划生育局和海口市计划生育局联合在海口市商业街道设点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东方市举办万人签名“拥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活动;儋州市举办万人调声唱国策活动;海口市在中学生中开展“人口、环境、资源”国策教育活动,举办首届“人口杯”文艺汇演;临高县利用当地群众喜爱的木偶戏宣传计划生育。此外,文昌、琼海、昌江、东方、定安、澄迈等市县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作一批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入户分发到育龄群众手里。各地还按照国家计生委的部署,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试点活动。去年9月,儋州市唐宝山歌剧团的歌舞节目《迎新郎》和《姐妹争妈》分别获“建国五十周年全国计划生育文艺调演”金奖和银奖。
三是充分利用新闻舆论部门进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去年省计划生育局与省委宣传部联合召开了两次“计划生育工作新闻通气会”,向全省及中央驻琼新闻单位通报了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去年4月底,为配合“生态省建设”,省计划生育局组织了海南电视台、海南广播电台、《海南日报》等省内新闻单位和新华社海南分社等中央驻琼新闻单位,联手开展以“建设生态省,人口是关键”为主题的“计划生育环岛行”宣传活动。通过身边人身边事的宣传教育,使群众理解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意义,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坚持依法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积极探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之路
去年6月,省计划生育局会同海口市政府联合在海口市新华区滨海街道办事处,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的试点。试点工作由政府牵头,公安、计生联合办公,统一查、验证,提供“一条龙”服务,以方便群众。经过近一年的探索,目前新华区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由区政法委牵头,公安、计生部门为主,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齐抓共管制度,并制定《海口市新华区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暂行办法》。三亚市也组织有关人员赴厦门学习,开展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试点工作。为了进一步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省政府每年坚持召开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一至两次,专题研究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从去年12月20日至今年1月5日止,全省开展了为期半个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集中清理活动。这次活动全省共清理流动人口37.9万人,其中外省流入的有21.6万人,育龄妇女7.6万人,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人员1547人。
(三)继续稳定和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健全计划生育工作服务网络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目前我省乡镇计生服务部门的性质和人员编制未定,技术服务力量不足,乡镇计生专干队伍不稳定,且素质偏低。建议省政府在市县机构改革中通盘考虑计生队伍的建设问题。”在去年的省级机构改革中,省政府将省计划生育局升格为正厅级的直属工作机构,配备行政编制29名,编制不仅没减少,反而比改革前增加2名。在今年的市、县机构改革中,保留了市、县计划生育局。在乡、镇政府机构改革中,又将对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与服务队伍的建设问题给予倾斜。按照重点强化乡镇、街道和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原则,在今年的市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中,对经济发达、规模较大的乡镇必须保证有计划生育办公室,一般乡镇要加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的牌子。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还明确规定:“抓紧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的建设,用3年时间建成规划中拟建的80%的乡镇服务所。……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至少配备1一2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目前,省计划生育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定,以稳定乡镇计划生育工作与计生技术服务队伍,为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四)加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确保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保证到2005年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10元,由市县以上财政分级负担,中央和省级投入占30%左右,市县投入占70%。各市县要根据实际做出规划,列入财政预算。市县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2001年人均不低于3元,到2005年不低于7元,以确保目标实现。”此外,省政府还在今年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以保证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
三、两点建议
(一)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加强对省《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以不断提高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
自1989年10月9日省《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我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省《条例》,不断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全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不断得到完善与加强,广大计划生育工作者的依法办事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但是,由于省《条例》的贯彻执行涉及到方方面面,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又有局限性,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征收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执行难的问题没有解决好等等,这就需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加强对计划生育的执法监督力度,同时呼吁社会方方面面都来关心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把省《条例》的贯彻工作做得更好。
(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明年修改省《条例》,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省《条例》的颁布施行,推动了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使群众的婚育观念发生了新的变化,计划生育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全省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实现了国家下达给我省的人口控制目标。这充分说明,省《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成功的。省《条例》自1995年11月25日进行第一次修改后已实施6年多来,我省的经济社会及其各项事业有了新的进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一些原有的规定已显得过时或没有实际意义,有必要对省省《条例》进行修改。据了解,国家即将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的生育、避孕节育、奖惩办法和组织管理等方面只作原则性规定,授权地方立法机关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了使《条例》与国家即将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衔接,也有必要对省《条例》进行修改。
各位委员,我们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整改要求,经过近两年多的努力,全省计划生育工作有了新的进展,取得了新的进步。但由于时间短,各地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后所采取的新举措正在实施中,一时难以显效,有些措施还须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此外,各地的整改、落实工作发展也不平衡,个别地方的管理水平还不高,工作抓得也不够紧,存在的问题不少。希望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次督查,指出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落实,继续加大整改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省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尽快缩短我省的计划生育工作与先进地区的差距,为我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生态省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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