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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4年05月28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5月26日对《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多数委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私营个体经济业主以及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研究、修改,符合海南经济特区的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基本成熟,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5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负责人列席会议,对委员们的审议意见进行逐条认真研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以及对私营企业概念的界定难以表述全面,也没有规范的必要。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该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关于在营业执照中注明实缴资本额的规定不利于私营企业开展业务。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该款。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关于在职人员可以向企业投资入股,但不得参与经营管理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该条。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规定,名为国有、集体实为私营性质的企业,办理企业性质变更需要进行产权界定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 30日内组织产权界定。有的委员提出,产权界定情况较为复杂,规定具体时限难以做到。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中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产权界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产权界定”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产权界定”。(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退还乱收费或摊派款项的规定难以执行,应考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需一定时间。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款中的“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修改为“自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六、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关于执法检查必须出具检查文书的规定,有利于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但应当考虑到特殊情况下行政执法的需要。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该条中增加规定: 因紧急检查未能出具检查通知书的,有关部门应当于事后及时补送。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的规定,在执法实践中难以做到。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该款。同时,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 无特殊情况,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在一年内对同样内容或者同一项目进行重复检查。 ”(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九条)

七、一些委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关于产品质量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用以及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原物退还或者原价付款的规定,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的私有财产。但也有的委员提出,《食品卫生法》规定可以无偿采样,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行政执法部门没有经费,也难以执行。法制委员会认为,行政执法所需费用应当由财政负担,而不应由私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承担。但考虑到与现行法律的衔接,建议将该款修改为:“ 政府有关 行政执法 部门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产品的抽查检验应当依法进行,并不得收取检验费用。经检验证明合格的产品,原价值不受影响的应当退还;不能恢复原有价值的,除法律规定可以无偿取样的以外,有关部门应当主动按产品原价值付款。 ”(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四十条第二款)

八、有的委员提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都有受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投诉的权利和义务,在条例中不宜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来受理。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修改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受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企业、经济组织的投诉,自 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或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移送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未能作出处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三条)

九、条例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将会遇到具体应用问题,为便于执法部门正确掌握,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五十三条)

十、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条例施行时间定为 2004年7月1日。

十一、一些委员提出,在鼓励扶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同时,也应当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违法经营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促进其健康发展。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于鼓励和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对于其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关的法律、法规已有具体规定,条例不宜再作重复规定,而且草案没有具体规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行为,因此,以不增加设定法律责任的内容为宜。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个别条款的文字和次序进行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经过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草案建议表决稿及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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