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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1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9月24日下午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改土地管理条例形成高度统一的共识。认为,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土地资源集中管理,完善土地审批制度,是坚持问题导向,堵塞土地管理制度漏洞的需要。首先是为落实中央巡视组巡视海南省反馈意见的整改措施,破解当前土地管理工作中影响发展的突出问题,急需加强对土地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督。其次是与征占用林地审批制度改革相配套,与新修订的《林地管理条例》相衔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征占用林地审核程序与林地农转用、征收审批程序不协调、操作难等问题。同时也是为了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利于实现全省土地资源科学合理配置,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修订后的有关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行网上审批、网上阳光监督,进一步提高了审批效率,更符合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正案草案一致表示赞同,建议对修正案草案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自今年7月以来,常委会领导同志牵头法制委员会、省法制办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组成调研组,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前介入修正案草案的起草、修改和论证工作。8月18日,遵照罗保铭书记的指示精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国土资源厅的负责同志赴京向国土资源部有关司了解土地管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耕地保护司、调控和监测司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修正案草案后,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委进行了初审,对修正案草案表示赞同。9月2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征求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对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澄迈、琼海两地召开全省部分市县人大和土地、海洋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基层的意见和建议;还召开了省直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反复进行研究论证。法制委员会于9月25日上午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委、省法制办、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针对实践中存在因经济纠纷造成土地闲置的现象,应将没有法律经济纠纷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七条中增加一项规定:“(三)没有法律纠纷”。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青苗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五条中增加“听证”的 内容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土地交易市场应当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管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八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并纳入省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进入省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供应和交易,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实行网上审批,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进行网上阳光监督,提高审批效率。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地审查报批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行网上申报和审批,并对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办结情况实行网络全程监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审批事项范围、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示范文本、程序、期限、审批结果、投诉方式等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除外。”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土地审批的监督。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内部会审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内部审批职责权限,规范土地审批工作程序,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土地审批实施情况的监督。”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土地、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形成执法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设行为。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相关工作。”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原《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与国家法不一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修改为:“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与违法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及其它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增加一项规定:“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八、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在办公场所及相关网站公布举报投诉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对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一是在原《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增加一项规定,对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二是在原《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增加一项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将原《条例》第八十二条修改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规定的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二)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三)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十、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该修改决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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