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一、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 发现 ” 情形较难确定,不便操作,同时应对捡拾反动宣传品和毒品的行为进行规范。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 “ 任何船舶或者人员 捡拾 海上漂流的 危害国家安全物品、毒品、 淫秽物品、走私物品或者间谍用品等违禁品的,应当及时 送交 公安边防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私藏、留用或者擅自处理。 ”
二、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规定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幅度过大,应当设定下限。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中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修改为: “ 处 二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三、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规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具体应用问题,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省政府负责解释 。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一条规定: “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四、 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 建议该条例自
此外,还对 修订 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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