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会议于
一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中规定: “ 城市规划区内确定为居住区的,居民出行
二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绿地率确实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并经绿化委员会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段土地市场价格的五倍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用于项目所在城镇的绿化建设。绿化补建费的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绿地率是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内容之一,属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范围,征求园林绿化部门的书面意见后,不应由绿化委员会审核,而应由规划委员会进行审核;此外,绿化补建费的征收标准应授权省人民政府作出规定,以不在条例中具体规定为宜。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款修改为: “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确实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并经规划委员会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不足绿地面积,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绿化补建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三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 “ 城镇园林绿化项目,采用本地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植物树种总数量的 70% 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 80% 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 60% 。 ”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款应当对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作出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 “ 城镇园林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 70% 以上 ” 。
四、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需要集中更换行道树种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集中更换行道树种,属于政府的行政管辖权限,没有必要报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款删去。
五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关于 “ 绿地 ” 和 “ 绿化率 ” 的解释不够全面。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该条规定。
六 、关于条例的施行时间。鉴于条例通过后,需要有一段时间的宣传和准备,法制委员会建议该条例自
需要说明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树种的选择是城镇园林绿化建设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应当在绿地系统规划中予以体现。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中的 “ 城镇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 ” 已包含树种选择的内容,建议暂不作修改为好。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次序调整。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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