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关于停止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决定起草过程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审批事项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 2012 〕 103 号)精神,经相关单位自查自清提出拟停止实施意见,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复核,省法制办公室法核后,初步确定拟运用特区立法权停止实施 11 项行政审批事项。据此,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草案,经六届省政府第 1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决定主要 内容 的说明
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同意广东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做法,运用特区立法权停止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 建省以来没有实际审批, 属于国务院同意广东停止实施的审批项目,我省参照予以停止实施( 6 项):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序号 3 )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申请法律顾问证核准(序号 5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序号 8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序号 9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序号 10 ),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序号 11 )。
(二) 建省以来没有实际审批,没有现实需求的事项,我省先行先试予以停止实施( 5 项):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批( 序号 1 )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广播电视直播 节目 审批( 序号 2 )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序号 4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序号 6 ),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序号 7 )。
以上议案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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