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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用特区立法权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7年3月28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作者 :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郑作生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1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关于运用特区立法权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简政放权的部署和要求,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省人民政府研究通过新一轮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确定了13项行政许可事项拟运用特区立法权下放市县实施,以议案形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及起草过程

去年,我省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下放了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我省仍有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级审批,但属于直接面对基层的可许可事项,有必要运用特区立法权下放市县实施属地管理。这些行政许可下放市县后,由基层进行管理将更加方便、更加有效。

今年 1 月,省编办牵头组成专班,启动相关工作。全面梳理现有行政许可事项。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自查,逐一提出取消、下放或调整的意见及理由。 6 月,发文征求省直各相关部门及企业、群众的意见。在汇总基础上,将行政许可事项清理的初步意见函告各相关单位进行确认,再将清理意见报省法制办法核。 11 月,省政府专题会研究,各与会单位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会议要求慎重下放涉及公共安全的许可事项。 2016 12 21 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建议运用特区立法权暂停实施 7 项行政许可事项,按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主要 内容

本次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共有 13 项,分别为: 1. 民办普通高中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2.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3.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首次发放、复核、延续、变更); 4. 职业病健康检查与诊断机构资质审批; 5.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首次发放、延续、变更); 6.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除海口、三亚的直管单位); 7. 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讲经讲道的审批; 8.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印刷品的审批; 9.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认定; 10. 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11. 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12.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延续、跨省变更); 13. 港澳台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上述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是考虑方便群众办事,简化办事程序。

对下放市县管理的事项,省直有关单位要及时办理手续,加强指导监督,指导对口单位做好承接工作。承接下放事项的各市县、各部门,要周密组织,做好各方面的对接和安排,做到规范有序、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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