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 3 月 29 日上午对《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一审时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较为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法制委员会于 3 月 29 日下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旅游委等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中 “ 开发 ” 一词不够准确。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 “ 规划、建设 ” 。
二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一款应当明确哪一级政府的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规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发展改革、规划和其他有关部门 ” 。
三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三款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与旅游部门共享治安管理系统信息的规定,属于工作层面的具体作法,不宜在法规中进行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款予以删除。
四、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 “ 星级旅馆应当设置专门的非吸烟住宿楼层或者客房 ” 的表述应当与国际上一般通行的专门设置吸烟楼层或者客房的作法相一致。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 内容 修改为: “ 星级旅馆应当设置专门的 吸烟住宿楼层或者客房 ” 。
五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应当完善家庭旅馆旅客实名入住登记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款修改为: “ 经营家庭旅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实行 旅客 实名入住登记, 并 将旅客入住登记信息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 。 ”
六 、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 建议该规定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一些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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