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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毕志强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30日

——2009年9月23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自治县和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就有关问题到部分市县进行了调研。法制委员会于9月1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农村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林业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深化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秩序,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的原则。草案第三条对林地、林木流转的原则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县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为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防止农民失山失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林木的流转不得改变集体林地的所有权性质,保证农民的优先权。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自愿、平等、有偿、依法;(二)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用途;(三)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集体林地、林木资源;(四)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二、关于林权人自主决定流转的林地、林木。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林权人自主决定流转的林地、林木范围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县提出,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林木的流转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林地、林木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合并,修改为:“下列林地、林木流转,由林权人自主决定:(一)家庭承包的林地和林木采取转让以外的方式流转的;(二)自留山范围内的林地、林木;(三)自留地上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集体土地上拥有所有权的林木;(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自主流转的其他林地、林木。”
      三、关于家庭承包的林地流转。草案第二十五条对家庭承包的林地流转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县提出,实践中村民自行将承包的林地进行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或报备案,发包方和乡镇政府对林地流转的情况不清,不便于对林地的管理,草案应当细化转让林地使用权以及流转备案的具体程序。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自收到承包方申请后30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采取转包、租赁、互换、入股等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自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报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关于以家庭承包以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和林木使用权的流转。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县提出,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和林木使用权的流转,应征得发包方的同意。承包合同对流转有约定的,承包方不能违反合同的约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通过家庭承包以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和林木使用权的流转,应当征得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合同对林地、林木使用权是否可以流转和流转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流转林地、林木使用权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五、关于违反规定流转林地、林木的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县提出,实践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流转林地、林木的现象较多,应明确其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转无效,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一)未取得林权证或者林木所有权证而流转林地、林木的;(二)流转权属不确定或者存在争议的林地、林木的;(三)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四)通过家庭承包以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和林木使用权流转,未征得发包方同意的;(五)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林地、林木流转,未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同意的;(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的流转,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流转期限的。”
      六、关于条文的合并。草案将林地流转和林木流转分开进行规定。省人大农村工委和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避免表述重复和累赘,应将林地和林木流转相一致的内容合并。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条文进行合并。
      此外,还对草案对条文的顺序和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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