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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修订草案)》的修订说明

作者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局长 倪 强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01日

      ——2009年5月25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的《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是1992年由省人大审议并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是在当时洋浦开发区面对外商成片开发、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出让以及开发区全区享受保税区特殊政策的大背景下诞生的,为洋浦的对外开放和开发建设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发挥了一定作用,是符合当时的实际的。
    随着近几年洋浦开发区的快速发展,为了使《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在洋浦开发建设中更好的发挥法律保障作用,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实现胡锦涛总书记对洋浦发展寄予的厚望,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修改。一是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现行《条例》中部分条款内容已有明确法律规定;二是个别条款内容已兑现;三是随着十多年对外开放,个别条款已取消或失效;四是洋浦开发区十多年的发展变化,个别条款内容已与实际不相符,部分条款内容操作性不强。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我们对现行《条例》进行了认真修改。条例的修改分别征求了省洋浦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国土环资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编办、省工商局、省国资委以及海口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海事局等19家单位的意见,召开了有洋浦开发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儋州市政府、省商务厅等9家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兄弟省市的相关立法经验,结合实际,形成了《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三、《修订草案》主要问题说明
    (一)关于《条例》制定的目的。
    根据省委常委会议纪要(5届第54号)关于“以洋浦保税港区和海口综合保税区的发展为基础,深入研究和积极筹划在海南建立自由贸易区,增创对外开放新优势”的开放思路,《修订草案》第一条明确:“为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洋浦开发区)的开发建设,使洋浦开发区成为改革开放的先行试验区,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海南和洋浦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关于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问题。
    为进一步明确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洋浦发展定位的精神,结合开发区的产业实际,《修订草案》第四条明确:“洋浦开发区以石油化工、制浆造纸、装备制造等新型临海工业和港航产业为主导,相应发展物流及能源、原材料国际储备交易、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建设面向东南亚的航运枢纽、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基地。”
    (三)关于洋浦开发区的体制、机制问题。
    体制、机制问题一直困扰着洋浦的开发建设。特别是开发区行政审批权的下放、行政职能、行政管理与开发主体的关系等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1、开发区的政策优势和现有的产业基础,具备作为海南改革开放先行区的基本条件和优势。为增强洋浦开发区在参与东盟自由贸易和北部湾经济合作方面的竞争优势,克服地缘、市场方面的不足,《修订草案》新增第五条:“洋浦开发区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创新体制机制,在产业政策、吸引投资、对外贸易、港航管理等方面进行先行先试。”
    2、洋浦开发区管理局作为省政府派出机构,代表省政府行使开发区管辖权。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意见》精神,为了能够在行政事务的管理上发挥应有的作用,洋浦管理局应享有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管理权限,行使地方政府的行政职能,承担开发区整体开发任务。《修订草案》第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洋浦管理局),代表省人民政府对洋浦开发区及省人民政府划定的邻接海域,实施统一管理。
洋浦管理局在对属地管理事项实施管理时,行使市、县级行政管理权,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洋浦开发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授权洋浦管理局行使省级行政管理权。
省人民政府可以对洋浦管理局实施管理的事项和权限作出调整。”
    3、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精神,为增强管理局统一管理区内经济活动和协调区内机构和周边地区的能力,形成管理一盘棋,避免政出多门,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效率,《修订草案》第七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儋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委托洋浦管理局行使有利于洋浦开发区发展的,应当委托洋浦管理局行使。”
    4、中央和省领导多次要求洋浦成为海南改革开放的“排头兵”。随着保税港区的建设,洋浦开发区步入了快速发展轨道。为适应发展,洋浦管理局在内设机构和人员的数量、结构方面也会随之作相应调整,应在这方面给洋浦管理局一定的自主权。同时,开发区只有实行特殊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待遇,才能引进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新增第九条:“洋浦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机构限额和人员编制总量内,调整机构及人员编制;并可以根据吸引人才的需要,实行特殊的人事管理制度。”
    5、洋浦管理局享有一级地方政府审查和批准开发区财政预决算自主权,有利于开发区开发建设的统筹安排。因此,新增第十条:“洋浦开发区在财政管理方面保留一级财政,财政收支不列入省本级。省本级预决算报批时,附列洋浦预决算。”
    6、现行《条例》规定洋浦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开发企业编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开发区实际。省委省政府在原洋浦土发公司重组时就已明确,洋浦开发区由政府主导开发建设。洋浦管理局作为省政府派出机构,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负责开发区总体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
    同时,为实现洋浦带动海南经济发展,开发区经济总量和地域规模之间需要达到一定的匹配关系。洋浦石油化工、石油储备、制浆造纸三大基地和区域航运枢纽的产业框架初步显现,对土地需求量巨大,现有69平方公里已无法满足需要,化工区、重工业区等园区发展需要有近100平方公里的规划面积,以及小铲滩的填海造地规划,要求开发区必须预留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因此,《修订草案》第十一条明确:“洋浦开发区总体规划由洋浦管理局组织编制、修改,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为适应洋浦开发区开发建设的需要,可以通过修改洋浦开发区总体规划,将洋浦开发区外一定数量的土地纳入规划范围,实行规划控制。
    洋浦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洋浦管理局组织制定和实施。”
    7、洋浦管理局作为代表省政府对开发区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机构,应根据开发区实际,按照建设生态省的战略目标,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发展。《修订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洋浦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洋浦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
鼓励在洋浦开发区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导向的技术先进和新兴的工业企业。
鼓励在开发区内设立金融、保险、法律、会计、评估、咨询等服务机构,为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业活动提供全面的服务。
    鼓励环保、新型技术企业进入洋浦开发区,发展循环经济。”
   (四)关于服务企业,促进企业发展的问题。
项目是洋浦的生命线,没有企业就没有洋浦。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扶持企业发展,吸引企业投资洋浦,《修订草案》新增加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至第二十条:
    1、为创造洋浦开发区及保税港区宽松的金融外汇管理政策,使洋浦成为“改革开放试验区”,促使区内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以特殊的政策吸引中外投资者,新增第十四条:“洋浦开发区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经营离岸金融、境外金融、对外担保和其他特许业务。
洋浦开发区内机构在外币计价、进出口核销方面享受外汇便利政策。”
    2、新增第十六条第二款:“外商投资开发区所获得的利润、股息、红利,可以在纳税后汇出境外。”
    3、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国内保税港区逐渐增多,洋浦开发区面临着更为激烈的竞争。为继续保持洋浦的政策优势,新增第十七条:“洋浦开发区的企业依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洋浦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投资政策,鼓励企业投资。”
    4、新增第十八条:“对投资洋浦开发区的企业,经洋浦管理局批准,可以根据企业类别、投资额和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使用企业实际缴纳税费的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给予扶持,用于企业基本建设、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资金贴息,或作为政府对企业的资本金投入。”
    5、发达地区基金发展的实践证明,设立发展基金对支持开发区企业发展和财政增收起到积极作用。新增第十九条:“洋浦开发区可以设立企业发展基金,对符合开发区产业规划和环保标准的鼓励发展的产业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给予扶持。”
    6、为方便开发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简化办事程序,新增第二十条:“洋浦开发区内涉及许可证管理的在建项目,企业在项目筹建期间需办理工商年检的,经企业申请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提交许可证材料。”
   (五)关于环境问题。
    根据洋浦开发区的产业发展规划,未来几年洋浦开发区将有一大批项目相继兴建、投产。为满足工业项目建设的需要,要建立科学的环保管理机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向洋浦开发区倾斜,《修订草案》新增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洋浦开发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单列管理。”
   (六)关于不再保留的内容。
   自1992年现行《条例》颁布以来,国家立法在海关监管和进出口贸易方面,已发生很大变化,如2007年11月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而且海关监管和进出口贸易也不属于地方立法事权,因此《修订草案》不再保留和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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