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工委于5月15日召开了工委委员会议,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查。《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于2003年通过实施,2009年作了修正,将部分征收或占用林地的审批权下放给各市县,并更名为“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海南的重要讲话精神,回应国家林业局的要求,解决当前林地管理的突出问题,修正案草案调整了林地的界定,收回了下放市县的林地审核审批权,修改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调整要求,增加了征占林地预审规定。鉴于此次修改后法规已无突破国家法律法规的 内容 ,无需运用海南经济特区特别立法授权,建议将法规名称改为“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较为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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