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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2013年3月29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

作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王焕明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五届二次会议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有关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现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完善我省社会保险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施行过程中,出现了部分条文与管理实际相脱节、新老政策衔接不够顺畅等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修改。为此,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在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

二、修改的 内容

维持《条例》总条数不变,修改其中 13 条,涉及缴费基数、待 遇核发、参保条件、规范表述等四大方面内容。现就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

(一)关于调整缴费基数。

1 .征缴继续实行“单基数”模式。

现行《条例》规定,从业人员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 300% 以上部分,不纳入个人缴费基数,但要纳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即个人缴费有上限、单位缴费无上限的“双基数”缴费模式)。

这种“双基数”征缴模式,可以多征保费,但会造成参保人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和权利不对称,加重企业负担。 为此,草案确定“单基数” 征缴 模式,并拟在修改实施细则时具体确定 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额的上下限。

2 .拓展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弹性空间。

现行《条例》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应以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 100% 为基数缴费。这一缴费基数较高, 为减轻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经济负担,提高其参保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草案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 60% 300% 范围内自愿选择缴费基数。

(二)关于将“实际缴费年限”改为“累计缴费年限”。

根据《社保法》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草案将“ 实际缴费年限年满 15 年的”修改为“ 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

(三)关于增列不能参保条件,限制超龄人员参保。

自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了全覆盖,已超龄但未参保人员不属于在职从业人员,应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为此,草案增加规定 男满 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不得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草案和 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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