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委于
海南是全国最大的热带林区,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有效开发、利用和保护好森林资源,是实现我省绿色崛起的重要手段,也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客观要求。因此,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森林旅游资源的开发、管理和保护进行有效规范,是必要的。规定草案根据我省森林旅游仍处于开发起步阶段,主要问题和矛盾集中在开发和保护环节的特点,将我省森林旅游立法的重心放在 “ 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 ” ,法规名称为 “ 海南省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定 ” ,是切合我省实际、符合我省省情的。
一、关于森林旅游景点景区内房地产项目开发和建设商品房问题。规定草案第十五条规定: “ 森林旅游景区景点内不得违反规划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修建商品房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环资工委认为,对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和商品房建设,在森林景点景区内应当是绝对禁止的。因此,为避免 “ 规划性 ” 开发房地产和建设商品房,建议该条修改为 “ 森林旅游景区景点内不得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修建商品房,不得违反规划建设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同时设定违反该条的处罚条款。
二、关于设置森林旅游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前提条件问题。规定草案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建议增加此项 内容 :即必须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经旅游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同时设定处罚条款,避免旅游安全等事故的发生。
三、关于森林旅游景区景点内的禁止性规定。规定草案第十九条作出了森林旅游景区景点内的禁止性规定,但显然所禁止的违法行为从行为性质、危害程度到行为种类都大有区别,第三十九条对这些行为统一作处罚不合理、不科学也不便于执法。建议根据禁止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将第十九条拆分为两条,将吸烟及其他使用明火,乱扔垃圾,刻划、折损树木,擅自采摘花草、林木、药材,挖沙、取土等行为归为一类,作较轻处罚,其余的归为一类,作较重处罚。
四、关于行政处罚问题。
(一)规定草案第三十五条在规定旅游者的义务中并无具体行为要求,第四十条却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这是不妥的。行政处罚是针对具体的违法 “ 行为 ” 即违法作为进行处罚,对不作为是不能作行政处罚的,更何况那些不具体的 “ 义务 ” 难以认定。建议删除规定草案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条。
(二)规定草案第三十九条针对第十九条行为设定处罚,最高罚款上限为 100 万元,相对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处罚明显过重,且 “ 采伐天然林 ” 、 “ 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 等行为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该处罚规定与《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 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处罚规定相悖,建议修改。
五、其他具体修改意见:
(一)本法规的宗旨是 “ 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旅游资源 ” ,为此,规定草案第一条 “ 立法目的 ” 建议修改为: “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旅游资源,规范管理森林旅游市场, ......” 。
(二)规定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建议改为: “ 森林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显要位置设立标示牌,对游客应当遵守和注意的主要事项进行警示。 ”
(三)规定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议改为 “ 已经建成或在建的不符合森林旅游规划或者破坏森林景观、 ......” 。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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