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对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查批准的《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口市法律援助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内务司法工委认为,海口市人大常委会2001年颁布施行的《海口市法律援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促进和规范海口市的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门槛、范围等已不适应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需要,一些规定与国务院2003年颁布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的规定不一致,对《办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内务司法工委认为,《决定》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