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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3年06月14日


—— 2012 11 26 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宜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海南省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征求意见,并就审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到部分市县进行了调研。法制委员会于 11 20 日上午 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委、省法制办、省林业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严格保护和科学开发森林旅游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进森林生态旅游建设,制定本规定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法规的名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森林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要把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崛起放在突出地位,充分运用海南经济特区立法权加大对森林旅游资源的保护力度。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的名称改为 海南经济特区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定

    二、关于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开发的基本原则。 草案第三条对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南热带森林旅游的决定中指出,发展热带森林旅游要树立保护优先的理念,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之路。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 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应当 遵循保护优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方针 ,坚持严格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等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三、关于森林旅游规划编制的要求。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编制森林旅游规划要把海南作为一个整体森林生态系统进行统一规划,科学 整合全省的森林旅游资源和其他旅游资源。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九条第三款单列为一条,修改为: 保护和开发森林旅游资源应当进行统一规划, 科学整合全省的森林旅游资源和其他旅游资源,研究各区域林相、景观、文化的差异性,充分挖掘森林旅游的文化内涵,使各区域旅游定位特色各异,旅游发展各有侧重, 并且按照森林承载 能力 ,科学设置森林旅游的接待容量。

四、关于森林旅游规划的审批程序。 草案第七条和第九条分别对组织编制森林旅游发展规划、林区森林生态保护规划、林区森林旅游规划及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以上规划的审批程序应进一步明确,严格规划审批管理。 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森林旅游发展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 通过召开论证会、评审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报送批准的材料,应当包括听取意见的情况。 ”“ 经批准的森林旅游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二是 林区森林生态保护规划和林区森林旅游规划应当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旅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是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

五、关于森林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的保护。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进行森林旅游开发的区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可以开展旅游活动,但是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等限制开发区域的环保要求作出规范。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十六条中增加两款规定: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修建的旅游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旅游设施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的安全和环保标准。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开展森林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六、关于森林旅游开发的节能减排。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开发森林旅游资源,要贯彻节能减排、绿色低碳的要求。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 开办森林旅游项目、建设森林旅游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规定。 ”“ 鼓励森林旅游经营者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倡导旅游者采用低碳、绿色方式开展森林旅游活动。 森林旅游经营者应当 健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 公共厕所 等设施。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七、关于促进森林旅游发展。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应当按照高端化、精品化要求,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森林旅游的发展。法制委员会经研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南热带森林旅游的决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一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森林旅游项目库,提供信息和相关服务,引导具有市场潜力和地方特色的森林旅游项目投资。 二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机场、码头、车站、商业街区等公共场所设置公益性森林旅游咨询服务设施,在通往森林旅游景区的交通路口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指示标识。 三是 鼓励开发森林旅游高端产品,培育森林旅游精品。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此外,还对草案 的部分条文进行了删减和调整,并对 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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