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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6年7月27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08日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主任  林  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及草案起草过程

2015年,中央对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作出了一系列的指示和要求,下发了中发[2015]18号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修改了《 中华 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6年2月,省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2号文件),这是我省加强新时期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文件及有关法律精神,结合我省乡镇人大实际,对条例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十分必要。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安排,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制定工作方案,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赴儋州、澄迈、临高等市县开展立法调研,书面征求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民宗委等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以及各市县人大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几易其稿,形成了该草案。

二、修改的基本原则

起草草案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是以《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为依据,对条例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的 内容 进行修改。二是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乡镇人大工作实际,增加相关内容和规定,重点是解决乡镇人大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和加强自身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基层国家政权建设。

三、修改的的重要内容

(一)调整了体例。现行条例不分章节只分条。为使条例结构更加清晰合理,草案设总则,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和副主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五章四十一条。

(二)进一步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的职能。一是规定了主席团有计划安排代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及监督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二是明确了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职责。三是增加规定主席团组织代表进行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开展代表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代表、群众意见建议等内容。

(三)进一步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增加了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设立办公室,明确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方面的有关规定。

(四)增加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有关内容,对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开展代表资格审查工作等进行了规定。

此外,草案对部分条款作了调整和删除,并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以上说明及草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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