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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草案)》的初审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6年12月3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农村工委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农村工委认为,为了加快海南无规定疫病区建设,规范无规定疫病区管理,促进我省畜牧业生产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很有必要的。为了做好《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农村工委提前介入,同省农业厅、省法制办一起,深入各市县和基层单位,开展立法调研,在全面掌握材料的基础上,共同研究,组织起草,反复修改,并经省法制办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条例草案》。农村工委自始至终参与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并列席了省政府常务会议,我们的许多意见已被吸纳到《条例草案》中。为使《条例草案》进一步成熟完善,农村工委经过认真研究,再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无规定疫病区建设坚持统一标准、全面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工作方针。

(二)第七条后面增加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利用无规定疫病区的优越条件,大力发展禽畜养殖业,在实现我省肉食完全自给的基础上,逐步把海南建成我国重要的禽畜产品出口基地。

(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动物规模养殖、孵化和动物屠宰、加工、储藏、销售场所,应当取得所在市、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四)第二十五条增加第三款: 对在无规定疫病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文字方面的修改:( 1 )第五条第二款中的 业务和人员经费 改为 业务经费和人员经费 ;( 2 )第六条的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改为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主管部门 ;( 3 )第七条第二款的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规划 改为 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辖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规划 ;( 4 )第八条第二款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改为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5 )第十条第一款删去 本场 二字;( 6 )第十六条删去 生猪以外的 ;( 7 )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 抛弃、丢弃或者随地遗洒 改为 随地抛弃或遗洒 ;( 8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的 公布 改为 指定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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