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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993----1997)》(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4年12月2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海南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3-1997)》作如下说明。

根据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关于“要搞好立法规划”的精神和主任会议的决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办公厅和各工委编制了《海南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3-1997)》(草案)(以下简称立法规划草案)。

一、           编制过程

去年 11月,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就着手研究

编制本届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问题。并与省法制局一起联合下文征询省政府有关部门、省高级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海口市、各民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同年 12月,法工委向主任会议提出了《关于制定五年立法规划有关问题的方案》。今年5月,配合省法制局又到省直20多个部门、单位进行了为期近一个月的调查研究,征询编制五年立法规划的意见。同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韦泽芳同志主持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各工委、省高级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同志会议,就编制本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草案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强调立法项目要从海南实际出发,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参考国家立法项目的思路,制定切实、科学、可行的立法规划。根据这次会议确定的原则,省人大常委会各工委于8月底提出了立法项目建议。法工委对省法制局和各工委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逐件进行研究和筛选,于10月上旬提出立法规划初稿。11月11日,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议1995至1997年省政府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地方性法规项目的议案》,与此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各工委结合本工委的实际,对本工委提出的立法项目进行修订和补充。毛平秘书长受韦泽芳副主任委托于11月24日召开办公厅、各工委负责同志会议,初步确定了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项目。

根据 11月24日会议的精神,法工委以省政府提出的立法项目议案为基础,充分考虑办公厅、各工委、海口市及有关单位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经过综合协调,并将我省1993年已通过的法规项目和1994年立法项目合编在一起,最后才编制成现提请审议的《海南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993-1997)》(草案)。

二、           编制立法规划草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根据省委提出的“三年内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

要方面基本做到项项有法可依,五年内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的法规基本配套、初步形成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编制立法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充分运用全国人大授予的立法权,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以经济立法为重点,保证质量,加快速度,逐步配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们在编制立法规划时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的原则。本届人大常委会是我省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应兴应革的事情较多。因此,改革决策要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把改革的成功经验及时运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通过立法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为保证政府推行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注意安排立法项目与其同步。二是坚持以经济立法为重点的原则。经济立法是立法工作中的“龙头”。立法规划突出了经济立法项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安排: (一)深化企业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二)促进市场发育,完善市场机制;(三)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四)深化农业和农村体制的改革。在突出经济立法为重点的基础上,兼顾法规的系统配套,也安排制定民主政治制度、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法规项目。三是坚持急需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对我省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所急需的立法项目优先安排,尤其是国家尚未立法,而我省又急需的立法项目。与此同时,正确处理急需与可能的关系。既要考虑急需的立法项目,又要考虑现有的立法力量,力使规划切实、可行。四是坚持立、改、废结合的原则。既要抓紧制定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法规,又要适时修改或者废止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法规。因此,在立法项目中,安排了修改或废止的法规项目。五是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注意我省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相衔接。在项目筛选时,认真学习并研究了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国家计划制定的法律,我省暂不安排类似项目,避免重复立法。如独资企业条例,合伙企业条例等。在安排全省性立法项目时,注意兼顾海口市、民族自治地方提出的立法项目。

三、立法规划草案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根据地方立法程序和权限,并考虑到规划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立法规划草案共列入立法项目 137件。第一类为本届内审议的法规草案有86件;第二类为本届内审议批准的法规有36件;第三类为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规草案有15件。在137件立法项目中,属于经济方面的立法项目有97件,占70.8%,属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方面的立法项目有11件,占8.03%;属于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立法项目有17件,占12.4%;属于人大自身建设和民主政治制度方面的立法项目,有12件,占8.75%。

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体系,是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基于这种考虑,在立法规划中,将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项目列为主要内容:有关规范市场主体方面的法规有有限责任公司条例、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国有企业公司化改组条例、股份合作制条例、国有农场条例、物业企业管理条例、投资者权益保护条例、外商投资条例 (修改)等;有关调整市场交易关系方面的法规有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条例、资产抵押条例、农业承包合同条例、信息咨询服务机构条例等;有关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规有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产品质量管理监督条例、价格管理条例、商贸计量管理条例、信用卡管理条例、有价证券管理条例等;有关宏观调控和管理方面的法规有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城市合作银行监管办法、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办法等;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有养老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等。

根据立法规划,每年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要会同有关工委制定年度立法计划,逐项予以落实。因此,本立法规划不按年度进行编制。 95年的立法计划及其说明也同时书面呈报本次常委会。

立法规划草案经审议确定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增加新的立法项目。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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