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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汇报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3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尚存在不同意见。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向省政府办公厅发函,请省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就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问题进一步论证,并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作进一步测算。同时,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别召开各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和20多家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就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等问题征求了意见。2010年1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就《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草案)》中关于生育保险费征缴费率问题复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主要修改意见汇报如下:
      一、关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缴费费率不超过1%过高,可能会加重企业的负担,费率应控制在0.5%以内。据省财政厅测算,以2008年有关数据为基数,按新支付标准全省基金支出6,287.22万元。当缴费费率为0.5%时,全省基金收入5,813.36万元,当年基金将缺口473.86万元;当缴费费率为0.6%时,全省基金收入6,976.03万元,当年基金将结余688.91万元。截至2008年底,我省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5,024万元,结余数额较大,可以考虑通过利用结余弥补提高待遇形成的当期缺口。参加座谈会的大部分企业反映,执行0.5%的费率基本合理,如果需要调整费率应逐步进行,建议不超过0.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草案)〉有关问题审议意见的复函》中提出:“生育保险费征缴费率可由‘不超过1%’修改为‘0.5%左右’;同时明确,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时作出调整,具体征缴费率由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收支情况确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的0.5%左右缴纳生育保险费,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具体费率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确定”。
      二、关于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机关。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未明确哪个部门是生育保险费的征收机关。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缴费登记管理和征缴工作。”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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