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8日在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王 鹏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及目的
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质量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重要抓手。相较于外省,我省建筑垃圾管理起步晚、起点低。目前我省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尚不完善,收集转运设施短板明显,建筑垃圾排放、运输、转运、利用和处置尚未形成闭环管理。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也指出我省建筑垃圾私拉乱倒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并将海口市建筑垃圾问题作为其第五个典型案例重点关注。
为全面解决中央环保督察指出的我省建筑垃圾治理存在的问题,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建筑垃圾法制化和信息化管理,提升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动海南自贸港建筑垃圾治理绿色发展、协调发展、安全发展和数字化发展,很有必要性就此立法。
二、起草过程
我厅于2023年上半年就启动立法前期工作,一是委托专业团队参与立法编制工作,广泛收集先进省份、地区出台的有关建筑垃圾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管理办法等文件。二是组织前往上海、广州、深圳、湖州、宁波、温州等地调研,结合主题教育,深入18个市县开展专题调研。三是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形成草案初稿后先后三次征求意见,前两次是共收到省生态环境厅、琼中县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等19个单位提出46条意见,其中采纳意见13条,部分采纳15条,不采纳18条;省司法厅征求省直相关部门以及各市县人民政府意见,共收到16家单位35条反馈意见,其中10条未采纳,19条已采纳,6条部分采纳。四是充分与省司法厅、省人大相关部门沟通,不断优化条文内容,基本达成共识。根据各方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草案。
三、主要内容
草案共二十五条,不分章节。主要规定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确立建筑垃圾全过程闭环管理制度。为了能够将建筑垃圾从源头排放、运输管理到利用和处置全过程纳入监管,防止偷排乱倒,草案规定建筑垃圾处理实行电子联单管理制度并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化平台(第六条)。
(二)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我省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为推进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草案主要提出三方面举措,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奖励、用地安排、租金减免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二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采购符合设计要求以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三是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标准,将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列入绿色产品目录(第八条、第九条)。
(三)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和处置核准管理。
1.加强建设工程源头管理。为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及规范排放,草案明确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推行源头减量,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源头减量排放义务(第七条)。二是规定固废法要求编制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具体内容(第十一条);三是确定施工现场排放建筑垃圾的具体要求,包括分类排放、设置视频监控等(第十二条)。
2.规范运输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是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全过程监管的重要环节,草案明确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第十三条);二是明确运输单位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包括保持运输车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按照运输时间和路线行驶等内容(第十四条);三是明确运输单位在运输途中遗撒建筑垃圾的,主管部门除依法处罚外,还可以责令当事人清除,拒不清除的,可以实施代履行(第十四条)。
3.规范转运消纳处置管理。目前,我省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均存在诸多问题。为规范消纳管理,草案明确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包括转运调配场、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厂等(第五条);二是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建设需求,保障设施建设用地(第五条);三是明确设置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的条件并要求取得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核准(第十五条);四是规定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厂运营单位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第十六条)。
(四)规范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村(居)民自建房排放建筑垃圾管理。装修垃圾和村(居)民自建房排放的建筑垃圾由于存在混合排放、分拣成本高、容易偷排乱倒等原因,一直是建筑垃圾管理的难题。草案明确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规定排放可以自行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处理,也可以委托管理责任人统一处理;二是明确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人是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具体管理责任人(第十七条)。
(五)建筑垃圾的运输费和处置费。草案明确提出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费用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具体由相关市场主体协商确定,并在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协议中予以明确(第十八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为加强自贸港生态环境保护,草案针对施工现场违反建筑垃圾分类排放义务,运输单位、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法定义务,以及将建筑垃圾委托未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处理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设施的指导意见》,参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现状等因素,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增设了部分法律责任条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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