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刑事拘留省二届人大代表黄兴富的决定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8年07月31日
根据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批准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黄兴富的报告》(琼检发反复字 [1998]11号):海南省二届人大代表黄兴富在担任东方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0.5万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388条,构成受贿罪。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拟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规定,经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许可检察机关对黄兴富进行刑事拘留。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刑事拘留省二届人大代表黄兴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