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儋州市矿山生态修复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法规的必要性
(一)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
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要科学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规范矿山生态修复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具体实践,是切实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必由之路。制定规定可以进一步明晰责任、规范管理和监管行为,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制定《规定》有助于提升我市矿山生态修复法治化水平
目前我市现有合法、正在开采的矿山7个,均为建筑用石料、砂料矿山,同时也有部分采矿权正在出让。砂、石属常用建筑材料,随着海南自贸港和我市开发建设进度,需求稳定,因此,此类矿山未来将保持一定数量,也就涉及相应的生态修复。另外,对于一些非法开采造成的遗留矿坑,也需要依法采取有效手段进行修复,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对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损害。在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理念下,矿山生态修复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亟须规范我市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提升法治化治理水平。
(三)制定《规定》是解决我市矿山生态修复实践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
我市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仍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如修复主体责任不实、各部门职能划分不清、社会资本投入不足、修复跨度时间长、修复效果出现偏差时难以修正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法治手段来解决,从制度层面为矿山生态修复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二、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
《规定》起草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土地复垦条例》《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考了江西、河南等外省市同类立法。
(二)起草和审议的主要过程
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经过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形成送审稿,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形成《儋州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草案)》。2023年12月1日,十六届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23年12月13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初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次、召开7个职能部门和9家矿山企业座谈会2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5次,到华茂大青山石场、莲花山地质公园和我市个别历史遗留矿山实地调研2次,到市资规局、市应急管理局征求意见1次,到省资规厅、省地质局征求意见1次,组织5名专家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论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共收到《条例(草案)》意见75条,采纳25条,未采纳意见已及时反馈并说明理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2024年4月1日,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将《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反馈意见26条,采纳17条。2024年4月28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条例(草案)》逐条进行了讨论研究,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将法规名称改为《儋州市矿山生态修复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对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草案修改稿)》。2024年5月15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规定(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会议决定将《规定(草案修改稿)》报请主任会议审议。2024年5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二十九会议决定将《规定(草案修改稿)》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2024年5月30日,儋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规定》。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规定》共二十八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矿山生态修复的定义,即矿山生态修复是指对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采取水土保持、生态复绿、复垦利用等方式进行的治理修复活动。第三条明确了矿山生态修复的原则,即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系统治理、损害担责。
(二)明确工作机制、部门职责和责任主体
第四条主要明确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财政、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发展和改革等部门的监管职责。第六条确定了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应履行修复义务,历史遗留矿山由市人民政府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组织实施。
(三)明确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条采用列举的方式,参照《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朝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等外省市同类立法和《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等技术规范,明确了采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应当采取的各项生态修复措施。
(四)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八条规定新建矿山采矿权人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并由批准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在开采矿产资源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修复矿山生态环境。
(五)矿山生态修复义务与取得采矿权的联系
第九条规定新建矿山应当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第十条规定出让采矿权应当将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应违约责任列入公告、公示、采矿权出让合同和有关文件中。
(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监管
第十一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并计提基金,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共同对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进行监督检查。
(七)规范历史遗留矿山修复管理
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历史遗留矿山修复管理的要点。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历史遗留矿山可采取的修复方式,具体由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财政预算。第十三条规定了历史遗留矿山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料的利用方式。第十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等方面予以支持,相关支持方向源于国务院、自然资源部有关政策、指导意见,且有外省市同类立法经验。第十五条规定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定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
(八)明确矿山生态修复的验收和管护
第十七条规定采矿权人决定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在矿山停办、关闭前完成矿山生态修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第十八条规定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合格后,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承担管护责任,具体管护期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
(九)明确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生态修复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不履行管护责任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管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十)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了矿山生态修复不得对矿区以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禁止以矿山生态修复名义非法采矿。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矿山生态修复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将矿山生态修复与土地复垦的相关机制进行了衔接。
《儋州市矿山生态修复规定》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以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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