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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11日

 

——2015年5月25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宜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工委将修正案草案印发各市县和在海南人大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问题到部分市县进行了调研。法制委员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印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内司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省直部门征求意见。法制委员会于4月27日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草案)》。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的要求,4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报送了《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报告》,省委主要领导同意此报告。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贯彻实施修改后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修改本办法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完善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县提出,为保障村委会选举依法进行,应当进一步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一是将原《选举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拟订本村选举实施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二是增加一款规定,“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三是将第二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之日止。”(修改决定草案第六条)

二、关于完善选民登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工委和市县提出,针对有的村民在户籍地和居住地同时进行选民登记、重复参加选举的问题,应当明确村民只能在一处登记参加选举,保障每个村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四条作如下修改:一是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二是将第二款修改为,“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三是增加一款规定,“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修改决定草案第七条)

三、关于完善候选人的条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工委和市县提出,针对实践中部分村委会成员素质不高、 能力 不强,甚至存在违法违纪现象,应当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德和才提出适当要求。同时,对修正案草案第六条候选人条件中关于“男性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女性一般不超过六十岁”的规定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取消对候选人年龄的限制,其理由是国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对候选人的年龄限制作出规定,设定候选人年龄限制条件与《宪法》和国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权普遍原则不尽一致。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继续对候选人的年龄作出具体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六条修改为:“选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具备下列条件的选民为候选人:(一)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工作能力;(三)没有身患不能正常工作的疾病;(四)选举日前三年内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被羁押正在接受侦查、起诉、审判;(五)选举日前三年内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六)现任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选前审计中未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七)现任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年度考核或者民主评议中未两次被评为不称职;(八)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修改决定草案第九条)

四、关于投票行为规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工委和市县提出,针对实践中委托投票不规范、投票中存在贿选等现象,应当进一步规范投票行为,堵塞投票选举的制度漏洞。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原《选举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修改为:“禁止未经委托领取、代写他人选票或者代替他人投票;禁止故意暴露选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修改决定草案第十条)

五、关于选举档案管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工委提出,应当规范选票等村委会选举档案管理,加强对村委会选举的监督。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及时建立包括本村选举实施方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选民登记册、候选人名单、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报告单、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选举公告等选举工作档案,并在新旧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当日,交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保管,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三条)

六、关于完善补选程序。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县提出,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国家村委会组织法,简化补选程序。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原《选举办法》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规定:“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由村民会议进行补选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由村民代表会议补选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投票,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 (修改决定草案第十八条)

七、关于规范村民小组长选举程序。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工委和市县提出,我省绝大部分集体经济财产集中在村民小组,针对实践中村民小组长选举不规范、选出的人员素质不高、村务管理混乱等问题,应当完善村民小组长选举程序和退出机制,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十三条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候选人的条件和具体选举程序参照本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办理”。二是增加一款规定,“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补选参照本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职务终止、补选的规定办理。”(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九条)

八、关于授权三亚市不设乡镇的区人民政府履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工委提出,我省三亚市未设乡镇人民政府,为保证三亚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应当授权三亚市不设乡镇的区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三亚市不设乡镇的区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条)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的一些文字和条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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