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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五届四次会议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6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9 24 日上午 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基本可行,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 9 24 日下午 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确保常委会依法有效行使人事任免权,修订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人事任免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人事任免工作原则的表述,应当与新时期党管干部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条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二、关于法律知识测验结果的有关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一款中关于对拟任命的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测验结果合格、有效的规定不够严谨。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测验结果合格的,本届省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有效”的规定。

    三、关于本规定参照执行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各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名和任免的主体,以及任免的对象等方面与省上有很大差异,且有的市县已经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的规定不妥。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第十八条“本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的规定。

    四、关于法规施行时间的问题。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本规定自 2013 10 1 起施行。

    此外,还对本规定的部分条文进行了调整,并对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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