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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6年03月3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3月27日下午对《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多数委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3月29日上午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逐条进行了审议。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现将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仅规定了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义务,对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不够全面。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增加一款规定,并设立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忠实履行法定职责,公正、高效、廉洁执行职务,不得有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索取和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利用职权和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二、有的委员提出,预防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草案二次审议稿虽已作出界定,而在内容上没有进行规范。还有的同志提出,国家工作人员参加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支付费用的高消费或奢侈性娱乐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滋生腐败的土壤,应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中增加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得有刑讯逼供或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不得接受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形式的消费的内容。(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九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一款仅对公立医院采购药品器械的行为做出规范,而其他事业单位也存在预防职务犯罪的问题。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公立医院、公办学校及其他事业单位采购药品、器械、教学设备和其他物质,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并事先将拟采购标的、数量、金额、供应商等有关信息书面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同时,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将该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列二条进行规定。

四、有的委员提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国有资产出让转让活动法定的监督主体,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交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而监察、审计机关无此法定职权。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送交监察、审计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后,依法公开招标、拍卖”修改为“送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依法公开招标、拍卖”。(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五、有的委员提出,最近省委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将资源开发列为治理商业贿赂重点领域之一。采矿权出让行为,也应进行监督制约。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应修改为:“出让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拍卖。”(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六、有的委员提出,监察、检察等职能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具有一定的职权,其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规定:“监察、检察等职能机关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对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一些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和次序调整。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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