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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3年06月13日

—— 2011 11 29 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褚晓路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我现就《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一、关于制定草案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的稳步推进,我省旅游业尤其是旅馆业,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期。目前,我省共有旅馆 509 家,其中星级旅馆 211 家, 5 星级旅馆 20 余家,在建及待评 5 星级旅馆 40 余家,社会旅馆和家庭旅馆发展的势头也较为迅速,旅馆业已成为我省旅游产业中最具活力的行业之一。但是旅馆业还存在缺少统一规划,无序开发,低价恶性竞争等现象。立法规范旅馆业管理,是我省旅馆业管理的现实需要。根据《海南省国际旅游岛专项立法计划》,法工委会同省旅游委组成联合起草小组,于今年 8 月起着手草案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先后在海口、三亚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旅馆业行业协会及部分旅馆的意见,还赴北京、上海学习两市旅馆业管理的先进经验,借鉴吸收了台湾旅馆业的部分成熟作法,于 11 月上旬起草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旅游委、省商务厅等部门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并书面征求省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形成了《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草案)》。

二、草案规范的主要 内容

(一)关于旅馆的定义

对旅馆进行定义是准确界定旅馆业范围,对旅馆业进行科学管理的前提。草案参照《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台湾旅馆业管理规则》中关于旅馆的定义,准确把握了旅馆以日或者小时为计费单位这一主要特征,从而将旅馆业与房屋租赁业加以区分,同时,又对常见的旅馆业态进行了一一列举,使旅馆的概念更加清晰完整。(草案第三条第一款)

随着我省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家庭旅馆成为星级酒店、社会旅馆以外旅馆业的又一重要形式,这一新型旅馆业态在为广大宾客提供经济、便利住宿场所的同时,也存在治安、消防、税务等方面的管理真空,对其加强管理十分必要。但是基于家庭旅馆本身明显不同于一般旅馆的特点,对其采取的管理手段也应有所区别。为了更有针对性地做好家庭旅馆的管理工作,草案仅对家庭旅馆作出界定,即 本经济特区 城乡居民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以日或者小时为计费单位,以家庭方式经营,向宾客有偿提供住宿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场所,为家庭旅馆。 而具体管理办法则授权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草案第三条第二款)

(二)关于旅馆业的主管部门

长期以来,我省旅馆业一直是公安、消防、卫生、物价、工商、旅游、商务等多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部门各管一块,造成我省旅馆业缺少统一协调的主管部门,除了旅游部门监管的星级酒店以外,对其他旅馆的管理由商务部门负责。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的适时成立,较好地解决了旅馆业统一协调管理问题。草案明确规定:为了加强我省旅馆业的管理,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是本经济特区旅馆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同时规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旅馆业的管理工作。(草案第四条)

(三)关于加强旅馆业的规划管理

我省旅馆业管理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缺乏全省性的统一规划,致使旅馆布局不尽合理,部分地区旅馆业扩张过快,密度过大,旅馆为了生存,招揽顾客,削价竞争,降低服务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旅馆业的健康发展。为此,草案规定: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规划等其他部门,根据省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旅馆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旅馆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同时要求市、县、自治县编制旅馆业规划时,应当符合全省旅馆业发展规划。(草案第六条)

(四)关于旅馆建设审核前的征求意见

为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确保旅馆业健康有序发展,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旅馆,有关部门应当在批准或者核准前书面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同时限定旅游主管部门在 7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以提高行政效率。(草案第七条)

(五)关于旅馆的备案制度

旅游主管部门作为旅馆业的主管部门,应对全省旅馆业的情况及时掌握,草案在不增加行政审批的前提下,设立了旅馆备案制度,规定:旅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15 日内向市、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市、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旅馆的情况定期向省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对于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核准经营旅馆业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备案。(草案第八条)

(六)关于建立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服务机制

为了全面提升我省旅馆业的服务质量,及时通报各类旅馆信息是必要的。为此,草案规定:省和市、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收集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住宿供需和相关管理信息。旅馆应当将客房规模、出租率、房价等信息定期报送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等媒体,适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旅馆的出租率、平均房价等信息,并在机场、车站、码头等旅游公共场所设置多媒体旅游信息服务设施,提供旅馆分布、住宿咨询等信息。(草案第九条、第十条)

(七)关于旅馆业的管理形式

对旅馆实施等级、动态管理,是实施标准化管理,提升旅馆业服务质量的重要形式。草案规定对本经济特区旅馆实行星级评定外,还对星级旅馆以外的其他旅馆制定相应的标准,悬挂由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星级标志、旅馆专用标识,有利于旅馆业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为了鼓励旅馆参加星级评定,草案同时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星级旅馆从财政、税收、宣传促销等方面给予扶持。(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八)关于旅馆配备接待用车

我省许多星级旅馆拥有大量的商务客源,由于旅馆没有专门接送宾客的车辆,既不方便宾客,又与星级旅馆的自身形象不符,许多星级旅馆要求配备接待用车十分迫切。因此,草案规定星级旅馆可以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业务用车,并向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为防止部分旅馆以业务用车为由开展旅游营运活动,草案同时规定,旅馆业务用车不得从事营运活动,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第二十六条)

(九)关于建立宾客投诉处理机制

为了及时处理旅馆住宿宾客的投诉,维护宾客和旅馆的合法权益,草案建立宾客投诉处理机制,规定:宾客与旅馆发生争议或者发现旅馆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旅馆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旅游主管部门接到宾客举报、投诉,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宾客;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宾客。(草案第三十一条)

(十)关于旅馆经营管理的其他规定

为加强旅馆业的管理,提供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草案还对旅馆的其他经营管理活动,如:旅馆服务价格、客房结算方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节能环保消费、自主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以上说明和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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