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一是现行《规定》中的部分 内容 与新《刑事诉讼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等新法新规不一致;二是现行《规定》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三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更高要求,须结合民生需求,通过修改的方式,进一步规范和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二、草案起草经过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司法厅起草了草案,经第六届省政府第 1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草案共修改 8 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草案根据新法新规的规定,新增“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承包、流转中权益受到侵害的”、“高危作业、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作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二)扩大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和对象。
草案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是将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由原来的“公民”扩大至“公民及其近亲属” ; 二是将申请法律援助对象由原来的“犯罪嫌疑人”扩大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三)增加通知辩护的责任部门。
草案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一样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申请人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一改之前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规定。
(四)新增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的对象。
草案根据新法新规的规定,新增如下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的对象: 1. 政府救助的农村特困户; 2. 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3. 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4.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
(五)新增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标准的事项。
草案根据新法新规的规定,将上位法有规定的部分删除,并新增如下免于审查经济困难的事项: 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对受援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的; 2. 农民工请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3. 请求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4. 残疾人请求损害赔偿的。
(六)修改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部门。
草案根据新法新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和困难群众的需求,参考外省、市的经验做法,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均可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本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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