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海南省实施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一是现行办法中的部分 内容 已不适应我省的现实情况,一些内容也与修订后《渔业法》的规定不一致;二是国际旅游岛建设要求转变渔业发展方式,发展高科技、高附加值、低污染的现代渔业,需要通过立法对养殖、捕捞作进一步规范;三是为规范我省渔船管理,防止违规建造渔船,需要更完善的立法作保障。
二、草案起草经过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海洋渔业厅起草了草案,经六届省政府第 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 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草案共 30 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我省渔业发展方向。 将渔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对深海养殖、外海远洋捕捞、水产品精深加工、休闲渔业等现代渔业予以鼓励,确保财政、金融在渔业发展方面的扶持作用,并明确提出对在三沙市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予以鼓励和支持。
(二)进一步明确养殖业发展相关制度。 一是确立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二是规定养殖生产实行养殖证制度、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三是增加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规定,明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三)完善捕捞业相关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捕了捕捞业发展方向,提出发展外海远洋捕捞业的鼓励支持政策;二是进一步明确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制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的有关要求;三是下放了捕捞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四)进一步完善渔业资源保护有关制度。 一是对禁渔期、禁渔区制度,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资源目录及水生生物可捕标准等规定以简洁灵活的方式予以表述;二是增加了有关行政机关在审批影响渔业资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规定。
(五)增加了外国人、外国船舶在我省管辖海域进行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规定。
本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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