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0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毕志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本次会议的实际情况,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草拟了《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补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现就草案的重点 内容 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补选事项
本次会议补选海南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2015年1月4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刘赐贵同志代理海南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关于请求暂借一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请示〉的批复》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中央掌握的机动名额中暂借给你省1个名额,用于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补选刘赐贵同志为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精神,草案第三条规定,本次会议补选海南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
二、关于本次会议采取等额选举方式进行补选的法律依据
《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因此,草案第三条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等额选举方式进行。
草案中的其他内容,均根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条文制定。
以上说明及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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