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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7年12月22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12日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屈建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会议时间的拟定

中华 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应当在第一季度举行,最迟不得超过4月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明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8年1月选出。据此,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拟于2018年1月26日至31日召开,正式会期5天半。

二、关于会议建议议程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等6项议程是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一次例会的法定 内容 ;选举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选举我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的法定任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因此将选举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列入本次大会议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因此,拟由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省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财经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的人选。

据此,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建议议程共13项。

以上决定草案连同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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