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5月30日下午对《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较为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法制委员会于5月31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工业与信息厅、省通信管理局、中国移动海南分公司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建议进一步细化。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电信设施建设应当有序进行,城市建成区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应当采取隐蔽措施或者结合城市改造逐步入地。”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办公和民用建筑物上设置移动通信基站,应当有审批程序。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增加一款规定:“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和民用建筑物上设置移动通信基站,应当报省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增加一款规定:“海上作业钩住海底电(光)缆管道的,海上作业者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不得擅自将海底电(光)缆管道拖起、拖断或者砍断,并报告所在地海洋行政部门或者海底电(光)缆管道所有者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海上作业者应当放弃船锚或者其他钩挂物。”
五、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条例的
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顺序调整。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