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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5年12月2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防治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防治办法》的必要性

    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在省政府和省环境资源保护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市坚持“经济建设、城乡、环保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指导方针,把预防和治理污染紧密地结合起来,持续地进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了工业生产、建设施工、机动车辆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噪声管理,使我市环境综合整治水平的各项指标步入全国先进行列。1990年全国32个城市考核评比中,我市荣获1989年度的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总分第6名,城市环境质量第一名;在全国卫生城市评比中,荣获了环保单项奖;在1991年全国32个城市考核评比中,荣获1990年度的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总分第7名,城市环境质量第4名;在1992年城市卫生和环境综合整治考核中,被列为全国十佳城市之一;在今年全国十个城市考核评比中,又荣获1994年度的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总分第4名。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市环保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去着力解决。一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还没有达到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近几年来,市政府为了加强对环境和资源的管理,虽然制定了一些地方行政管理规章,对控制我市噪声污染防治曾经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城市不断扩大,人口逐年增加,经济发展较快,机动车辆成倍增加,噪声污染比较严重,人民群众对要求治理环境噪声污染的呼声越来越高;二是有些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建项目,不执行环保法中规定的“三同时”制度,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明显上升;三是治理噪声污染尚未普遍提到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我们面临的形势还是很严峻。因此,为了加强城市噪声管理,控制和消除噪声干扰,保持城市环境安静,保护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噪声管理规定,制定一个适合海口实际的环境噪声管理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二、关于《防治办法》的起草过程

    《防治办法》是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在今年初检查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时所作的指示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借鉴兄弟城市的管理经验,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省市人大城建工委提前介入参与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并多次召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会议,对《防治办法》进行逐条逐句的修改,充实了具体内容。本办法经过大家反复讨论修改后,条款简要,具体明确,共二十七条,避免了大而全的形式,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在结构上也不按章节拟定,只按类别、程序分为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总则,包括《防治办法》制定的指导思想、依据、环境噪声及噪声污染的涵义,环境噪声管理部门,管理原则,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等;二是控制工业生产和建筑施工方面的噪声污染;三是控制机动车辆和船舶进入市区的噪声污染;四是法律责任等其他方面的内容。

    三、关于《防治办法》起草着重考虑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控制工业生产和建筑施工噪声问题。近几年来,由于我市环境资源部门加强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强化了对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使我市环境噪声污染势头有所控制。但是在市场经济下,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更多地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去考虑的,很少考虑对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因此,《防治办法》第十和第十一条针对有些单位和个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重视环境保护,将噪声污染转嫁给社会的问题,明确规定“现有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必须在限期内治理……,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市环境资源部门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分别情况,责令其关、停、并、转或延移噪声源”、“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其中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二)关于控制交通噪声问题。交通噪声是城市环境噪声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环境噪声的主要污染源,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机动车辆不断增加,我市的交通噪声污染严重,使人难以忍受,居民对此反映非常强烈。为了控制城市交通噪声,《防治办法》作为明确规定“各种机动车辆在市区内行驶时,禁止鸣喇叭,禁止用喇叭呼人、叫门。”“经批准装有警报器的消防、警备、抢险、救护等特种车辆,必须按公安机关的规定行驶,非执行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三)关于控制社会生活噪声问题。随着现代化科技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追求不断升高,现代化家用电器设备涌入千家万户,但随之带来的环境噪声污染也日趋严重。为了有效控制社会生活噪声,《防治办法》也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如“禁止商业、服务单位和个体商贩在城区内使用高音量音响设备招揽生意”、“文化娱乐、体育场所的经营者,应采取有效的防治噪声措施,使周围地区的环境噪声符合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禁止外引喇叭招引顾客”、“家庭使用的电器设备和音响装置,必须控制声响,不得影响四邻正常生活”等。

    我的说明完了,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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