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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黎族苗族文化保护与开发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3年06月14日

 

—— 2012 9 24 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毕志强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海南省黎族苗族文化保护与开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市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就有关问题到部分市县进行调研。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再次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9 14 ,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工委、省法制办、省民宗委、省旅游委和省文体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加强对我省世居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黎族苗族文化保护与开发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完善草案调整对象的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草案的调整对象仅指黎族和苗族文化的保护与开发,没有包括回族,不够完整,应当从维护民族团结和稳定的角度出发,将我省的世居少数民族文化全部纳入保护与开发的范围。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三个方面进行修改: 一是将草案名称修改为《海南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条例》;二是草案第二条增加一款规定,即: 本条例所称少数民族文化是指本省世居的黎族、苗族和回族文化 ;三是将草案中的 黎族、苗族 一并修改为 少数民族

二、关于编制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规划的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规划先行是做好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工作的前提,草案应当规定这方面的 内容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即: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根据省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规划的,应当符合全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规划。

三、关于少数民族文化资料和实物限制出境问题。 草案第十四条对列入黎族、苗族文化保护名录的文化资料和实物作出了限制出境的规定。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根据国家立法法、海关法等法律,物品出入境管理属于海关的职权范围,是中央事权,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对有关文化资料和实物出境的保护可以依据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删除。

四、关于确定保护责任单位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为了加大保护力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名录项目的保护责任单位,并明确其职责。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即: 列入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族工作部门确定相应的保护责任单位;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具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 能力 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 ”“ 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二)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三)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四)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五)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开发的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草案应当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少数民族文化开发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增加相应的规定: 一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域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利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和自然风光资源,加快开发建设融民族风情与生态旅游、休闲旅游为一体的少数民族文化特色旅游产品基地,拓展旅游服务;鼓励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庄发展少数民族风情游和乡村特色游。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发加工有少数民族文化特色的传统工艺品、服饰、器皿、土特产品、旅游纪念品及其他旅游消费品。三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扶持少数民族艺术精品创作,形成一批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品牌。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补贴、贷款等措施,支持兴办少数民族文化博物馆、展馆等设施,开展保护传承等活动。

六、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优秀人才队伍建设的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针对 少数民族文化人才缺乏的问题,应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草案第三十条增加两款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民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建设,培养少数民族文化艺术拔尖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建立少数民族文化人才库。 二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民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计划,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生产、授徒传艺、展示交流等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对传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学艺者采取助学、奖学等措施,鼓励其学习、掌握传统技艺,成为后继人才。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条款的合并、顺序的调整和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 , 草案经过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二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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