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于
一、关于法规的修改方式。燃气条例
二、关于气源问题。 2012 年,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天然气利用政策》,明确了燃气利用顺序,确定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公共服务设施等为优先供气对象,天然气化工为限制类供气对象。我省的城镇居民燃气供应存在气种杂、供气不足(主要为天然气)的问题,根据相关统计, 2012 年我省天然气供应缺口达 1600 万立方米。为保障城镇居民燃气供应,建议燃气条例修改吸收国家发改委的相关政策,在总则部分明确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公共服务设施等为优先供气对象。
三、关于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问题。为了更加有效规范管理,保障燃气管网安全,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二款(燃气条例第六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中增加以燃气管网定位地理信息为主的综合信息系统建设的内容。
四、关于“独立小区”对违法私建燃气设施的监管问题。
燃气条例原第七条设定有行政许可,对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由燃气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对“独立小区”新建燃气设施进行事前监管的目的。此次修改取消该审批制度后,对“独立小区”私建燃气设施的监管成为盲点,为此建议进行研究,增加监管内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小区的安全隐患。
五、关于停气超 24 小时燃气经营企业须提供临时供气和赔偿问题。修正案草案第九条对燃气条例第十七条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三款规定“因连续停止供气 24 小时以上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提供临时用气,增加的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因不可抗力的除外。”环资工委认为,停气超 24 小时,原因比较复杂, 一刀 切皆由燃气经营企业提供临时供气,并进行赔偿,有失公允,也缺乏依据,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停电停水超 24 小时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无此类规定。建议删除该内容(修正案草案第九条第三款,修正后燃气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以上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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