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在我向常委会会议作关于制定《海口市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的说明。
去年底,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今年立法工作的意见,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对海口市今年的立法工作做了规划,将《海口市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六个法规列为今年的立法任务,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我们的规划。为了实施我市的立法规划,市政府今年初就组织市公安局着手《规定》的起草工作。市公安局成立了以一名局负责人为组长的《规定》起草小组。经过两个来月的努力,于 4月中旬完成了《规定(草案)》初稿。在《规定(草案)》初稿完成后,市人大法工委就提前介入,召开了市政府、三个区人大、政府、市公安局、市环境资源局、市工商局以及部分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和农村管区等20多个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对《规定(草案)》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同志也亲临座谈会进行指导,提了不少建议性意见。根据座谈会的意见和建议,市公安局《规定》起草小组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对《规定(草案)》进一步作了补充修改。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正式审议《规定(草案)》前,市人大法工委又进行了初审。
一、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进行立法是加强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几千年的传统习俗,人们通过燃放烟花爆竹驱邪避灾,祈祷吉利,给节日增添喜庆气氛。但是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人们越来越感觉到这种传统的习俗必须坚决改革掉: 1、它带来的噪音和大气污染严重破坏了自然环境;2、由它而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层出不穷,给国家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带来极大的危害;3、它是一种充满浓厚的封建迷信色彩的陈规陋习。据市公安局不完全统计,自一九九0年以来,海口市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共22起;直接经济损失达300620元。例如,1992年2月1日中午11时30分,海南省渔船厂水泥仓库因小孩燃放烟花引燃仓库的竹棚酿成火灾,烧毁水泥六千吨以及轻钙粉、石灰粉、磷肥等一批国家物资,直接 经济损失达13万元。
随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对这种与社会文明进步格格不入的陈规陋俗,人民群众早就强烈要求进行革除。目前全国已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二十多个大中城市制定实施了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性法规,千年陋习一朝革除,这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大成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我们海口市是大特区的省会城市,是特区两个文明建设的窗口,为了把海口市建设成为一个经济发达、社会文明进步、环境优美洁净、人民安居乐业的现代化的国际性城市,必须制定一个地方性法规,以法规来规范对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二、制定实施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法规条件已经具备
为了逐步革除燃放烟花爆竹这一陈规陋习,早在 1988年2月26日市政府就发布了《关于限制在市区燃放鞭炮的暂行规定》。在总结几年来实施《暂行规定》经验的基础上,1991年9月24日发布了《关于限制在市区燃放鞭炮的规定》。1993年3月13日又发布《关于禁止在市区内燃放鞭炮的通告》。三个规定和通告,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一个比一个严格,对违反规定的处罚一个比一个严厉。如1991年发布的《规定》还允许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在市区燃放鞭炮。1993年发布的《通告》则决定任何节日在市区都禁止燃放鞭炮。1991年发布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只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由市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而1993年发布的《通告》对违反《通告》者,则给予单位负责人和行为人2000元以下罚款或3至7日的治安拘留;对影响较坏的,加重治安处罚,给予治安拘留至15日,对单位和个体经营给予停业整顿或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由于我们严格执行《规定》和《通告》,处罚措施严厉,加上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这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逐渐深入人心,受到人民群众的积极拥护和广泛支持,逢年过节和红白喜事不再燃放烟花爆竹已逐渐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把燃放烟花爆竹这一危害公共安全和破坏环境的陋习的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我们已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因此制订一部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三、《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法律依据制定《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如关于立法的指导思想,《规定》就是以《环境保护法》关于“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的精神为指导思想而制定的。
关于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贩运和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物品”。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精神,《规定》提出了“在本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本规定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关于处罚。《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根据造成的危害程度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财物、经济赔偿、治安拘留等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规定》根据上述精神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而造成的危害程度,从海口市的实际出发,分别给予没收全部烟花爆竹、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治安拘留等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
(一)关于《规定》适用范围问题
《规定》第四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为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对于这个适用范围,我们曾担心在郊区农村行不通。但经过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大家认为;一个地方性法规在其行政区域:内、应统一施行,才能维护法规的尊严。同时从三到五年再造一个海口的发展观点来看,在三五年内,大部分郊区将变成市区,只有现在就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才能更有成效地革除这一陈规陋习。当然在具体施行过程中,可由市公安局根据郊区农村的实际情况与市区区别处理。我们在征求三个区及部分农村管区干部群众的意见时,他们都一致主张农村也应当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而且有些村庄在节假日早已不放烟花爆竹了。因此,我们认为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关于运输烟花爆竹问题
海口是海南省连接大陆各省市和省内各市县交通运输的主要通道,考虑到海口市在交通上的这一特殊性,以及海南省其它市、县尚未做出类似的规定,岛内各市县到大陆采购、运输烟花爆竹不准经过海口是不现实的。但为了加强对运输烟花爆竹的管理,我们在《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几需经过本市港口、码头、车站运输的烟花爆竹,必须持有县以上公安机关的许可证。”
(三)关于罚则
相对于其他城市的有关法规,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我们的处罚是比较严厉的。一是在罚款的数额上高于其他城市;二是对于情节严重者除对其罚款外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这是因为海口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已经多年了,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继续燃放烟花爆竹者多为明知故犯,视法律为儿戏者,对知法犯法者只有重罚才能更好地起到惩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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