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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15日

2011 7 20 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制定本法规的必要性

近年来,海口市大力发展园林绿化事业,先后获得了 全国园林绿化先进城市 全国造林绿化十佳城市 国家园林城市 等荣誉称号。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主城区可安排建设用地日趋紧张,侵占现状绿地、挤占规划绿地和绿化控制区域、改变绿地用途等情况时有发生。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和海口市创建国家园林生态城市 , 对如何合理规划配置建设用地,依法保护各类现状绿地和分期实施规划绿地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有效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地,创造良好的宜居宜游环境,促进海口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城市绿线管理法规。

二、制定本法规的基本思路和办法起草与审议的主要过程

(一)制定本法规的基本思路。 一是坚持严格的绿地保护制度,将城市绿地划分为三个保护等级,涉及一级保护绿地的绿线调整,要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二是明确规划、园林绿化、林业、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绿线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三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绿线的管理和监督,规定依法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护城市绿线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查处城市绿线的违法行为。四是完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疏于监管等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二)办法起草和审议的主要过程。 为探索地方立法工作新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于 2009 年下半年委托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起草法规草案。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完成起草任务后,由海口市市政市容委员会提请市政 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 2011 3 18 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全文公布办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反复研究修改,还召开立法论证会对草案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今年 6 28 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办法草案。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城市绿线的性质和定义。 根据国家建设部第 112 号令颁布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范围的控制线。 城市绿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第三条)。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实质就是通过划定绿线和严格控制绿线的调整,强化对城市绿地的保护。

(二)关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线管理的职责分工。 为避免管理、执法主体因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扯皮、影响绿地保护工作落实的情况发生,办法规定: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市城市绿线管理的具体工作。 ”“ 土地、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保、水务、交通、海洋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办法还分别对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编制绿地保护目录、绿线调整的审批、执法等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

(三)关于城市绿线的划定、调整和绿地的保护。 城市绿线的划定,是绿地保护的基本前提。为加强城市绿线的依法划定工作,办法规定:一是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林业、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各类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划定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二是依法划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城市绿线应当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八条)。

为建设良好的宜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必须实行严格的绿地保护措施,防止随意侵占绿地、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发生。因此,办法一是规定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林业、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地保护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二是规定城市绿地保护目录应当按照保护等级编制,本市城市绿地分为三个保护等级,其中占地面积 5000 平方米 以上的公共绿地为一级保护绿地。三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确需调整的,属于一级保护绿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议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属于二级保护绿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三级保护绿地的,应当报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四)关于城市绿线数据编制管理。 对于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要准确掌握其是否减少或增长,是否遭到破坏或侵占等动态情况,就必须进行登记造册,并编制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进行严格管理。其中,绿线控制图则是最直观和最有效的管理手段之一。对此,办法作出规定: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林业、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登记造册,编制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并通过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第十五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为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办法对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一是对园林绿化、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未依法划定绿线、未编制或者向社会公布城市绿地保护目录和绿线控制图则、违法调整城市绿线、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二是对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擅自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等行为,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化用地,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三是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做了衔接性规定(第二十五条)。

办法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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