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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4年08月06日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章“市场开办和登记”修改为“市场开办”。

二、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三、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 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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