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做如下说明:
一、会议召开时间的拟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一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应当在第一季度举行,最迟不得超过4月份”的规定,结合我省人大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省委同意,拟于1999年2月2日至6日召开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二、本次会议建议议程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等项职权,因此,建议议程的一至六项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例会的法定内容和任务。
此外,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先厚同志因工作变动,已调离我省,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其担任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也随代表资格的自行终止而相应终止。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职数出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此,本次会议的第七项建议议程包含选举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方面内容。
以上建议议程,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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