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 ,现将《海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条例》情况
今年 1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条例》之后,省政府十分重视,认真布置了《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并将今年3月定为《条例》宣传月,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以及各旅游企业迅速掀起了学习贯彻《条例》的热潮。今年2月26日,省旅游局、省人大法规室和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召开了《条例》施行新闻发布会。在《条例》宣传月中,省旅游局向全省各级旅游局、旅游企业下达文件,具体部署学习贯彻《条例》工作;3月下旬在《海南日报》刊登《条例》知识竞赛题目,共收到答题卡4100多份,对35名获奖者给予奖励;分期分批对1000多名经理人员、导游人员和旅游执法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并对《条例》知识进行考试;组织力量在机场、码头和明珠广场设立《条例》宣传点和咨询点,对广大市民和游客广泛宣传《条例》,共散发《条例》等宣传资料达3万多份,还在街道悬挂宣传《条例》的条幅200多条。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以及旅游企业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采取了多种方式,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广泛宣传《条例》,形成了全社会学习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使《条例》的内容不断深入人心,学习贯彻《条例》取得了良好 的效果。
二、施行《条例》情况
《条例》公布后 ,省政府在认真抓好学习贯彻《条例》的同时,切实抓好《条例》的施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对国内旅行社实行属地管理。已按规定将省旅游局直接管理的74家国内旅行社移交海口市旅游局管理。目前全省国内旅行社114家,海口市旅游局管理103家,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局管理9家,其他市、县旅游局管理2家。
(二)全面取消旅游定点管理。已按规定取消旅游定点管理的企业有饭店240家、旅游购物商店25家、旅游参观点59家、旅游餐馆52家、其他旅游企业10家。目前,我省对旅游饭店实行星级管理制度,对景点景区实行等级管理制度。
(三)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在不断加强对省兴旅导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基础上,按规定分别在海口市和三亚市审批成立1家导游管理服务公司,负责两市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旅行社负责专职导游员的管理。按照《条例》规定,最近,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解决导游、司机拿回扣的问题:一是在全国率先建立购物点、景区(点)、潜水点等旅游单位与旅行社之间"公对公"银行帐户往来结算佣金收授制度,结算系统5月底完成并正式运行,导游员银行结算卡、旅行社佣金帐号基本设立,6月将全面实施佣金制,二是按照国家旅游局规定,对导游员实行IC卡记分管理制度,首批导游IC卡已发出。三是成立了省旅游商品企业协会,不断完善旅游企业行业自律机制。
(四)对旅游违法行为的处罚基本上实行了属地管理原则。目前在海口和三亚等市范围内发生的旅游违规违法案件均由该市旅游质监所进行处罚。对于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导游证等重大处罚则按规定报省旅游局或国家旅游局批准。至今年4月止,全省共检查各类旅游企业16356家次,立案查处38宗,罚没款4.55万元。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没有设定旅游收费项目,未发现向旅游经营者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问题。
(六)对存在的旅游违法违规问题基本上按《条例》规定进行了处理。比如一些游客投诉导游服务质量低劣、旅行社不按规范操作等突出问题能够及时得到了处理,游客表示满意。
三、当前存在的问题
《条例》公布实施至今已有两个多月 ,从实践情况来看,《条例》对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有力推动旅游业的改革开放,促进我省旅游业实现跨越式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实施时间不长,也出现了一些有待解决问题,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
(一)开放旅游市场后,外省旅行社开始陆续进入我省操作旅游业务,但一些外省旅行社未按《条例》规定事后备案。因此,我省旅游主管部门无法及时了解和核实它们的真实身份和有关资 料 ,少数不规范、无资格的旅行社乘机非法承揽旅游业务。旅游购物点、餐饮点定点管理取消后,一些个体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招徕旅客,所售商品以次充好,质劣价高,欺诈游客,而合法的佣金返还制度目前还难以完全覆盖这些购物点。
上述问题的出现 ,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条例》实施的时间短,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和实施办法还没有来得及出台。因此,在具体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外省旅行社事后备案管理。外省导游员未经我省旅游主管部门培训,能否直接在我省上岗带团等。这些就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管理实践、总结后,通过实施细则或单项管理办法等适当方式去细化、补充和完善,二是相关管理部门经验不足,管理措施和手段还未适应新的管理要求。外省旅行社直接带团进入我省经营,这在我省乃至全国的其他省市也是首次,如何对其进行管理,我省旅游主管部门缺乏管理的实践和经验,省外也没有成熟和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需要进一步去摸索、总结和完善。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省政府将在省人大的指导下,督促有关部门制订和完成与《条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同时,责成相关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和手段,加大管理力度。我们相信,这些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
(二)关于旅游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电价格问题。一般工商企业中也存在分类差别电价。工业电价就低于第三产业电价。目前,我省第三产业用电价格标准为三档,第一档为每千瓦时0.876元(海府、三亚地区)、0.856元(其它市、县);第二档为每千瓦时0.776元、0.756元;第三档为每千瓦时0.726元、0.706元。作为第三产业的旅游宾馆、饭店执行的用电价格为第一档,实行的仍是三产企业的用电价格。旅游宾馆、饭店反映用电价格过高,要求下调。省物价管理部门经过研究已提出了一个方案。省政府决定把旅游宾馆、饭店的用电价格降下来;具体下降幅度多大,怎样实施,省政府将尽快研究决定。
(三)关于旅游车辆管理问题。我省旅游汽车大多属私人投资(83%为私人车),2001年2月,省交通厅报经省政府同意,将全省旅游汽车归并挂靠,组建了12家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公司并由这12家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公司组成海南省旅游汽车协会,由省交通厅主管。
目前 ,所有进行旅游客运的汽车必须挂靠到上述12家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公司。5月13日前管理公司规定,每辆车交纳5000元服务质量保证金,200元管理费。由旅游汽车协会下属的海南旅游汽车结算中心对旅游汽车统一包车价格、统一调度、开派车单,并按总包车价的4%至6%收取客运业务代理费。旅游汽车必须持有省交通厅核发的旅游车牌或旅游包车牌以及派车单方能上路投入旅游客运。《条例》第44条对旅游车营运是否应持有营运许可证未作明确限定。目前,我省对旅游汽车营运实行许可管理。
由于旅游汽车经营者对某些管理和收费不满 ,5月10日,l00多名旅游车车主集体请愿。请愿事件引起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已责成相关单位妥善处理,要求取消收取5000元服务质量保证金,已收取的连同利息全部退还旅游车车主,清退工作已经开始;将管理费和服务费合为服务管理费,取消派车单,派车不再收取任何费用,由省物价部门提出指导性的收取标准,具体标准由管理公司与车主协商后以合同方式确定;订车预付一定比例的定金,是运输行业的通行做法,有利于该行业的规范管理和旅行社的规范经营。考虑我省旅行社地接经营的特点和实际,将预付50%车费降到20%,以后视情再作调整;省旅游汽车协会对协会章程进行修改,删除有关行政管理和经济运行管理权限的内容,按照法规规定的协会职能规范自身行为。
(四)由于《条例》实施时间不长,《条例》中一些有待完善和解决的问题只能通过一段时间实践中发现,并制定针对性的规章认真规范解决。目前,省政府针对旅游市场放开后,外省旅行社直接进入我省旅游市场活动的备案管理、导游管理、旅游汽车管理等问题,准备制定出实施细则、单项规章或配套行政措施。省旅游局已草拟了《海南省旅行社管理办法》,并已开始草拟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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