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 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召开委员会议,对《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初审。
    教科文卫工委认为,为促进海南省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经审查,《条例》没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内容。结合本省实际,现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1、标题《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修改为《海南经济特区红十字会条例》。
    2、“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南省红十字事业发展……”修改为“为了促进海南经济特区红十字事业发展……”。
    3、第九条第三款表述修改为“开展备灾救灾工作,由海南省专项财政资金建立备灾储备物资库。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可以由接受过红十字会现场急救知识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应合格证书的人员对伤病人员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进行救助”。
第四款表述修改为:“参与组织群众、志愿者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现场救护。普及卫生救护知识,组织开展现场急救知识技能培训及复训,考核合格颁发证书。培训工作由红十字会组织实施,可授权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完成,由省红十字会颁发的培训证书在省内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4、文字方面的修改:第十三条“……造血干细胞、器官……”修改为“……造血干细胞、组织、器官……”,“……募集建设资金……”修改为”“ ……筹集建设资金……”。
    5、第十四条 第一款在“……配备必要设施,”后添加:“可以在机场、港口、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立符合国际标准的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第二款“矿山,建筑施工……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修改为:“矿山,建筑施工……的行业和单位,以及公共服务人员,如教师(含幼师)、公交司机、的士司机、环卫工人、导游、警察等,应当将现场急救技能培训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并定期复训。”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