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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7年7月19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25日

 


海南省审计厅厅长  张震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印发了《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存在限制民事权利和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问题,同时新修订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将决算草案审计从下级人民政府决算扩大到本级决算草案。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省审计厅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起草了《草案》送审稿,并报省政府。7月11日,《草案》经六届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草案》的主要 内容

(一)修改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国有资产移交等依据的相关内容。现行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其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载明,建设项目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其审计结果为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的依据,并同时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单位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和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移交以及对项目考核的依据”的规定,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求清理的情形。据此,《草案》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项目考核的依据。”

(二)增加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的相关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计,因此,《草案》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增加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将决算草案审计结果纳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并在第二十二条中明确决算草案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为:“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情况”。

(三)增加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草案》在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基础上作了细化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指导和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此外,考虑到目前我省市县(区)审计机关审计 力量 不足,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需要,《草案》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以上说明和《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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