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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5年03月3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3月29日下午对《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较为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法制委员会于3月30日上午召开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法制办、省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经济特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房屋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进行价格评估的活动。”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有些偏窄,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不仅涉及房屋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而且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和抵押中也经常发生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应当保留原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对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采纳这些意见,将这一条修改为:“在本经济特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二款对建立省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土地估价师协会联席会议制度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联席会议是协会之间加强沟通、联系和协调的一种具体方式,不必在法规中进行规范。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将这一款删去。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房地产价格评估采用的技术方法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国家颁布的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标准和估价规则中已有具体规定,该款规定没有必要。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款。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程序、鉴定意见等具体问题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第十九条已经规定专家委员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不必在法规中再对有关具体问题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删去这三个条款。

五、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偏轻。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增设“停业整顿”的处罚规定,将评估人员的罚款规定修改为“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将“暂扣估价师注册证书三个月至六个月”修改为:“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吊销估价师注册证书。”

六、有的委员提出,应在草案中增加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变通性规定不多,法规名称是否可以改为海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认为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没有具体规定,我省的这个立法在这方面具有填缺、先行的作用。因此,建议对法规的名称不作修改为妥。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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