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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符琼光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0日

 
——2010年7月28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征求意见,还就有关问题到海口、三亚、保亭等市县进行了调研,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7月1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基本可行。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明确红十字会的社会团体法人地位。草案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该条只规定了地方红十字会的工作性质,而未明确其社会团体法人法律地位。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内容。
    二、关于红十字会接受境外捐赠物资的管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加快推进,红十字会在国际交往中的重要性将愈加突显,境外捐赠物资也会逐渐增多,草案对此应当予以规范。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红十字会接受境外捐赠的物资,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入境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费。海关减免税费的捐赠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售和转作他用,并应当在监管年限内接受海关监督。”
    三、关于各类媒体对红十字公益活动的支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七条关于“各类媒体对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的人道主义救助宣传活动,发布的公益性公告、广告应当给予支持”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红十字法律、法规,无偿播放、刊登或者发布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活动的公告、通报和公益广告。”
    四、关于联合经营者以有奖销售进行募捐的形式。草案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通过组织义演、义卖、义拍或者联合经营者开展有奖销售等形式进行募捐”。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联合经营者开展有奖销售进行募捐的形式,缺乏法律依据,且难于监管,不宜在条例中作出刚性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该内容,并将该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通过组织义演、义卖、义拍等形式进行募捐;在机场、车站、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设立募捐接收点,接受救灾救助款物。”
    五、关于对部分从业人员开展现场急救技能培训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建设国际旅游岛,需要有良好的人文环境支撑,而提高公共服务从业人员的现场急救技能培训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教育、旅游、公安、交通运输等公共服务行业和单位,应当联合红十字会,加强对其从业人员进行现场急救技能的培训,提高紧急救护能力。”
    六、关于提高备灾救灾能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各市县红十字会救灾、救助机制尚未建立,开展社会救灾、救助工作能力较为薄弱;而海南作为一个岛屿型的省份,提高备灾救灾能力,尤为重要。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备灾救灾工作,编制救助预案,提高应急救援和救助能力。省红十字会可以根据需要规划建立救灾仓库,筹措储备救灾物资。”
    七、关于红十字会的经费来源。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红十字会的经费是保障红十字会顺利开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草案应当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三)动产、不动产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拨款;(五)其他合法收入。”
    八、关于建立红十字工作的长效保障机制。有的市县红十字会提出,我省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经费有限,对于一些突发的、临时的求助对象难以施助,建议设立红十字基金会,以建立长效的保障机制。法制委员会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同时借鉴福建、广东、广西、贵州、青岛等省、区、市的作法,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建立红十字基金会或者设立红十字基金,筹集资金专项用于人道主义救助活动。”
   九、关于加强对红十字会财务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还应加强对红十字会的经费收支、捐赠款物使用及社会福利事业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省审计厅、省民政厅和部分市县的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自行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经费收支、捐赠款物使用和社会福利事业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调整。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修改较为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二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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