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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初审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3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内司工委于2009年7月7日召开全体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海南省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内司工委认为,《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999年7月颁布实施,在尚无上位法和行政法规可依的情况下,该《规定》对我省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改善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2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为与国务院的条例相衔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现行的《规定》需要予以修订。
      内司工委认为,修订后的条例草案适合我省实际,总体来说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于条例草案有些条款内容,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第四条的规定涉及党的事务不妥。地方性法规不宜对党的事务作出规定,建议修改。至于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隶属事项,可由各级党委出台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
      建议修改为: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常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该条二款建议删去“列入党委机构序列”,修改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履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职责。
     二、第十四条第二款后加一句“一般应在某项特定工作完成之后的一个月之内撤销”。
     三、第三十五条建议第(七)、(八)项改作第(三)、(四)项,先列全省情况,再列省本级情况,这样排序更加明了。
     四、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表述顺序建议予以调整,按照国务院条例表述即可,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擅自改变机构名称,提高机构或者内设机构规格的”,建议修改为:“擅自改变机构名称、提高机构或者内设机构规格的”。即将擅自改变机构名称后的逗号改为顿号,以示该条规范的是三种情形。
      六、第四十四条建议修改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200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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