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关于《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6年04月22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 ,现就《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省人民政府以琼府 [1990]82号文件颁布的《海南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其修改成为《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很有必要的。

第一 ,经过数年的实践,《暂行规定》对指导农村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起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通过农村社教,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实施《暂行规定》,为履行和完善承包合同做了大量工作,全省完善了承包合同87万多份,签订各种专业承包合同3万多份,处理了一大批合同纠纷案件。但《暂行规定》是地方政府行政规章,约束力相对较弱,加上贯彻执行力度不够,致使承包合同履行乏力。不按合同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情况较为普遍,农民承包的土地被征用,绝大多数都没有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加,除了一些重大案件由人民法院办理外.相当部分案件采用行政手段处理,未能有效地解决合同纠纷的问题等,为此,很有必要加强合同管理的法律约束力,强化合同管理。

第二 ,近几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于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新政策新措施。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减轻农民负担和加强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等。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对长期稳定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经营制度,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积极性起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很有必要把这些新政策和新措施写入《条例》,以完善合同管理等。

二、起草《条例》的依据

主要依据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经济合同法》。

参考依据 :

1、中共中央中发[1991]2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第37条规定"加强立法工作,逐步把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宏观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要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尽快把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2、国务院国发[1992]52号文件《关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意见的通知》指示:"要进一步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的法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农业承包合同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尚未发布农业承包合同地方性法规的省(区、市),要抓紧制定,尽快发布实施"。

3、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992]52号文件的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的法制建设。已经发布农村承包合同地方性法规的省(区、市),要根据十四大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提请立法机关对有关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尚未发布农村承包合同地方性法规的省(区、市)要根据十四大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5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尽快发布实施"。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规定:"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化,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的政策。

5、《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第31条规定:"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少数经济比较发达地方,本着群众自愿原则,可以采取转包、入股等多种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的政策。

三、起草《条例》的过程

《条例》起草工作从 1993年下半年开始。由省农业厅经过一年多调查研究,听取各阶层和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召开专业人员会议讨论,先后进行了六次修改,形成了《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送审稿,于今年5月份送交省法制局审核。

省法制局接到《条例》送审稿后 ,组织专人对《条例》进行修改、补充,然后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了讨论,于1995年8月17日以琼府法审[1995]28号文件,关于《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送审稿)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司法局关于《条例》送审稿,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的意见后,进行了审核,于今年11月24日由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四、对《暂行规定》补充和修改的主要内容

《条例》总体结构分为五章 36条,删去《暂行规定》第五章"承包合同的管理",将其有关内容写入总则和违约责任部分。

1、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作出规定。根据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和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土地经营权有偿转让的规定精神,在《条例》总则部分增写第七条对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入股等多种形式,以及流转的范围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建立农村土地市场,加快土地流转,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提高农业生产率。

2、对延长土地承包期限作出规定。在《条例》总则部分增写了第六条,对承包耕地、五荒地和专业性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期限适当延长做出具体规定。这是依据中发[199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省的实际,参照全国一些省(区、市)延长土地承包期限的作法,而提出我省延长土地承包期限的具体规定,有利于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长期稳定,鼓励农民增加投入,促进生产的发展。

3、对专业承包合同的管理的规定。在《条例》第二章承包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增写了第11条、第14条、第15条和第16条,对专业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等作出规定。这是针对当前专业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以及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农村各种专业承包合同逐年增加的情况提出来的。

4、《条例》第二章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第12条对开发五荒地作了规定,从而保证中央规定的开发五荒政策的连续性,鼓励农民大力开发五荒地,发展农业生产。

5、《条例》第三章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中第27条第二款对承包合同转让而增值部分,合同双方合理分配作出规定,以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以上说明 ,提请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