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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3年06月1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查。

为了做好修订草案的审查工作,内务司法工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组织调研组于今年 5 月到海口、三亚、儋州、琼海等市县进行立法调研,并将修订草案送审稿印发省海防与口岸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口海关、海南海事局以及沿海地区的各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等单位征求意见,与公安边防部门进行沟通交换意见。

内务司法工委认为, 1999 11 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加强我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沿海地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省政府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制度和执法办案程序,增加了三沙市边防治安管理的规定,补充调整了违反边防治安管理行为、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等方面的 内容 ,总体上是可行的,建议提请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出海边防证件管理

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出海船舶和出海作业人员向公安边防机关申领出海边防证件的规定,不够完整具体,有的内容与第十二条规定的出海船舶申领出海边防证件的内容重复,应当参照国家公安部的规定,分别对出海船舶和出海作业人员申领出海边防证件的程序,单独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 出海生产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申领《出海船民证》。《出海船民证》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同时,将第十一条第二款 出海边防证件由市、县、自治县公安边防机关签发,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公安边防派出机构签发 的规定,调整合并到第十三条,作为该条第一款。

二、关于游艇进出港边防签证

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对出海船舶进出港口、码头申办边防签证手续作了规定。我省为了促进游艇产业的发展,实现 既管好,又便捷 的目标,出台了《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简化了境外游艇在海南口岸之间转港手续。因此,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 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境外游艇,在入境港附近开放水域游览后返回原港口的,边防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于办理进港手续。境外游艇在海南各口岸之间转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向出入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前往的口岸及预计抵达时间等信息,经批准后即可转港。

三、其他具体条文的修改

1 、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一款中增加主语,将第一句修改为: 公安边防机关在沿海地区(含岛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公安边防派出机构

2 、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二款中的 逐步实行全线边防管理 一句,修改为 依法实行边防治安管理

3 、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中明确由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 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变更或注销手续。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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