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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9年07月28日

各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将当前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           省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

几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省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克服任务繁重,条件艰苦,执行环境不尽如人意等种种困难,团结一致,开拓进取,依法执行了大量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和行政案件。 1998年1999年6月的一年多时间里,全省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1319件,标的额达人民币244亿多元。依法执结2025件,标的额28.68亿多元,部分执行3257件,标的额23亿多元,合计执行51亿多元。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一)为我省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几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执法指导思想,通过依法执行大量债款,活化了企业资金,挽救了一些因外债所累而濒临关闭停产的企业,为企业重新注入了生机和活力。在执行中,广大执行人员努力开拓执行工作的新途径,采取“执行和解”、“放水养鱼”、“债权转化股权”、“产权置换”、“执行到期债权”等手段,即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缓解了企业暂时困难,既保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又救活了被执行的企业,为社会稳定、解决职工就业和我省的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二)为稳定金融秩序,防范金融危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执行案件中,银行等金融机构成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占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比例逐年增加,且数额巨大。仅三亚市两级法院,去年以来涉及金融部门的执行案件达 149件,占全部执行案件的21%,涉及标的金额5.58亿元,占全部执行案件标的金额的57%。依法及时地执结此类案件,对防范金融风险,规范金融秩序,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如吉林省高院来我省执行省信托5000多万元的债券纠纷案件,将省信托的四个证券部和交易席位全部查封。省政府对此十分关注,省政府曾电传吉林省政府,要求“财产置换”,但吉林省政府不予答复。为此,省高院派出分管院长、执行庭长赴吉林、北京工作近一个月,几经周折,终于取得最高法院支持和吉林省政府、吉林省高院的理解,采取“财产置换”形式将证券部和交易席位全部解封,解决了这一金融系统特别敏感案件。如去年执行涉海发行案件、省国投案件、省信托案件,执行人员分赴北京、上海、大连等地,在几个月的时间里,共追回款项3.5亿元。为缓解我省面临的金融困难,消除亚洲金融风波所造成的负面危害作出积极努力。

(三)坚持执行工作服从和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稳妥地处理一些敏感案件。几年来,全省各级法院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正确处理好执行和稳定的关系,一些敏感的案件都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对一些涉及大中型企业、涉及股份公司、涉及特困企业的案件,采取冷处理的方式,认真、妥善、慎重地予以解决,全省未发生因法院执行不当而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案件。在最高法院开展的全国性执法大检查中,受到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认为我省是“全国比较干净的省份之一”。《新华社内参》、《人民法院报》、中央电视台《中国新闻》和《社会经纬》节目都分别作了报道。

(五)规范了执行秩序,加强了队伍建设。在执行中,全省各级法院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执行工作制度和措施,如省高院制定的《执行工作细则》、《海南省法院关于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若干问题规定》等,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执行乱”,使执行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几年来,各级法院全部设置了执行机构,加强了领导、充实了人员,执行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均有了很大提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及原因

几年来,执行工作虽然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较好的成绩,但我省执行案件的特殊性,致使积存案件仍然十分突出。截止 1999年6月,全省未结案件9290件,标的额达193亿元。这是社会各种矛盾和各种利益冲突在执行工作中的综合反映。

(一)从外部客观环境看:

1.受制于经济条件,当事人确无履行能力。一是前些年房地产热,使得大量资金投入房地产,而房地产市场的大幅度滑坡和有价无市,使其资金根本无法盘活,而这些资金大部分又多为银行等金融部门贷款。房地产案件执行不了,直接影响到银行贷款不能偿还。因此,房地产案件和金融案件成为紧密联系、互为作用的连锁性案件,是我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最大难题。二是许多企业特别是一些国营企业中的老企业,经济效益差,负债累累,本已度日维艰。法院不执行则申请执行人意见很大,强制执行又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四是一些涉及政府直属部门及乡、镇政府的案件,由于近几年地方财政比较困难,又无其他收益,使这些案件难于执行。

2.有协助义务的单位不积极协助,甚至敷衍、拖延,更有极个别的受利益驱动,为被执行人隐藏财产,与被执行人串通转移财产,阻挠执行。一些地方的工商、土地、房产等政府职能部门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正常工作程序办事,在诸如公司注册登记、年审、办理产权证等环节上,不严格审查把关,甚至有的滥用职权,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使得这些人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引发了大量经济纠纷,给法院执行工作留下了诸多隐患。另外,一些部门的规定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直接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突出表现有:(1)房地产部门对法院审判程序中已经评估的房地产,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手续过程中,重复收费再次评估,否则不给办理过户,致使大量的案件当事人无法交纳高额费用而怨声四起,案件也因此无法办结,变成积案;(2)将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房产的司法行为等同于一般商业交易行为,仍然收取经营、转让等各项税费,当事人打赢官司不但收不回财产,反而要交几十万、上百万甚至数百万的税费,得不偿失,意见很大,即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也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更使案件无法执结,成为积案;(3)一些部门对法院依法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阅有关档案、查询有关资料等办案行为,要收取查询调阅手续费,少则几十元,多则数百元,有的地方复印一个房产证要四百元钱。

一些银行等金融部门为了竞争,无原则地保护客户利益,有的允许在同一个银行中设置多个帐户,有的允许公款私存,有的借口法院未提供帐号而拒绝查询,有的只提供无钱的帐户,不提供有款的帐户,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转移资金。

3.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意识差。有的抱着“赖帐生效益”的观念,能拖则拖,能赖则赖,拒不履行;有的采取种种手段隐匿或转移财产,甚至暴力抗法。

4.执行环境差,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和行业保护严重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包括一些领导干部,从本地方、本部门利益出发,对涉及本地方、本部门的就采取敷衍、拖延、抗拒等形式不予协助和配合,给执行工作设置障碍,人为因素不能执行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如海南中级法院到我省某县执行一些案件,县里一位领导立即召集政法委书记、公、检、法三长会议,在会上,这位领导提出“如果海南中院的来执行,你们立即把他们抓起来”。还有一位县领导,在政法部门会议上强调“谁要是协助外地法院来执行,我就撤谁的职”。个别领导的干预,一方面严重挫伤了广大执行干警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放纵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一些当事人一遇到法院执行,就千方百计去找领导批条子,打招呼,形成了恶性循环。

5.行为超前与法律滞后的矛盾也是“执行难”的一个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许多领域成为法律调整的盲区,如“黑牌”车辆的买卖问题,已付款但未过户的房屋如何执行问题,以及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期货、股票、典当等新类型案件没有相应的配套法律来规范。

(二)从法律的自身原因来看:

一是经费不足、装备差。不少法院财政拨给的办案经费人均每月仅 20多元,连外出办案的一次费用都不够,而执行工作需要大量的外出调查、查封、扣押财产,不少基层法院因为无钱出差办不了案。由于目前财政困难,法院的经费十分有限,装备十分落后。交通工具全省仅有振东区法院、新华区法院、临高县法院配备了执行专用车辆,其他法院均无执行专用车辆。因为缺乏交通工具,一些基层法院执行人员背着干粮步行去办案。通讯工具方面,全省28个法院有15个法院执行庭未安装电话,占53.6%。由于没有通讯工具、枪支械具、交通工具等,执行工作缺少快速反应的能力,一些执行人员在执行中被围缺乏自卫能力,也无法也单位取得联系,执行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很大威胁。

二是人员少、任务重。有的基层法院执行庭仅 3人,而执行案件有几百件,与日益繁重的任务相比反差极大。如海口市中院执行庭仅13人,承办的案件一千多件,人均案件100件以上,致使工作无法摆布。

三是个别执行干警受人情、关系的影响,在执行中不同程序存在该执行不执行,该查封不查封,不该查封的重复查封或超标的查封的情况,造成执行不力。

三、加强和改善执行工作的建议和打算

中央强调,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江总书记在高级干部会议上也强调了执行问题。但是,目前对执行工作的重要性不少部门和单位特别是一些领导还认识不足,未形成良好的执行氛围。由于这次“执行年”活动动作大、力度强、涉及面广,可能会出现如下情况:一些被执行单位或个人对法院集中执行案件行动不理解,不支持,在群众中散布不满言论;一些被执行单位或个人利用各种关系和影响向法院和执行人员施加压力,阻碍执行,甚至出现暴力抗法的事件;一些单位出于自的利益,不予配合,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中央 11号文件指出的“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从本地区、本部门局部利益出发,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权力,非法干预执行工作”的现象在我省也严重存在,有的地方还很突出。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仅靠法院的努力是不够的,需要党委、人大、政府和政法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

(一)执行工作需要各级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宪法和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院程序制定的,任何机关、部门、公民都必须严格执行。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党委对执行工作的领导;争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及时汇报执行工作外部环境存在的问题,使法院执行工作依法、顺利地开展。

(二)请求省人大作出执行年活动的执行规定,要求各级人大、政府对法院执行予以支持,敦促当事人积极偿还债务。对抗拒执行的依法严肃处理,创造良好执行环境。

(三)请求省委、省人大协调省政府拨给专项执行经费。目前,法院的办案经费十分困难,已经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因此,要使执行工作在“执行年”中取得大的突破,促进全省的经济发展,经费的保证十分重要。目前,外省不少地区政府给法院执行工作都拨给了专项经费。如北京法院共有积案 9000多件,标的额仅62亿元,但北京市委拨出1000万元专项经费给北京市法院系统用于执行工作用;陕西省是我国贫困省份之一,也拨款1500万元用之用于增加执行装备。而我省不仅执行积案数高于北京市,而且标的额也高出三倍多,达193亿元,因此请求拨给专项执行经费,用于开展全省法院“执行年”活动。并请省人大把法院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审议议案,实行财政预算单列。

(四)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千方百计提高执行结案率。目前执行工作的任务很重,各法院一定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科学安排,应把重点放在有履行能力的案件上。要通过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坚决依法执行,有部门履行能力的要部分执行。对于转移、隐匿财产、造制伪证,干扰执行的当事人及案外人,要坚决依法处理,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直到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制定“有偿举报”、“财产申报”、“限制高消费”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执行案件结案率。各法院要认真领会中央关于盘活海南房地产的有关精神,主动也房产、税务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沟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争取减免有关税费,为启动海南房地产市场努力。涉及金融部门的执行案件占有比重较大,各法院要采取优先原则,帮助银行等金融部门依法收贷。

(五)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执行中更要把法制宣传工作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把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思想、行动统一到法律规定上来,以减少执行阻力。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公民、法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曝光不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或阻挠、干涉、抗拒法院执行等各种违法行为,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创造一个有利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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