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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审议意见的汇报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5年12月2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11月21日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审查批准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自治条例)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于11月22日下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常委会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该自治条例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修订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我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同时,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一、关于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问题。有的委员提出,自治条例第十条第三款关于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规定,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不一致。宪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均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同时,在自治条例中硬性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只能由实行自治的民 族的公民担任,也不符合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款修改为:“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实行自治的黎族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 任。”

二、关于增加扩大自治县经济发展自主权、引进人才等内容的问题。有些委员提出,扩大自治县经济发展自主权、加大引进人才力度,对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委近期将就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专门研究并作出重要决策,修订自治条例应当重点增加和完善这方面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对自治条例暂不交付表决,会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将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包括对自治条例提出的其他审议意见,如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少数民族干部的配备比例等,一并反馈给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会同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省直有关单位进行研究,依照法定程序对自治条例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再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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