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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规定(草案)》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5年05月27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农村工委对省政府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

农村工委认为,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无公害农业发展,制定我省农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完全必要的。

为了制定好该法规,农村工委于今年九月上旬对法制办送我委征求意见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派员参加 9 31 日省政府法制办召开的征求意见座谈会,提出五个方面的修改建议。(一)法规包括农药的生产管理、经营管理和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重点是经营管理和使用管理。要针对我省在农药经营、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规定一些可操作性的条款。(二)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设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国务院的条例已有明确规定,不宜照抄照搬。(三)对如何防止高毒、剧毒和假冒伪劣农药销售到农民和农业生产者手中,应当制定出可行有效的监管办法。(四)农药的使用管理应是本法规的重中之重,但《规定征求意见稿》几乎没有这方面的条文。建议增加如下内容:农药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公布禁止使用、限制使用、推荐使用的农药品种名录及其适用范围;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使其掌握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的知识;建立农产品安全检测和市场准入机制;制定农产品农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五)《规定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文过于冗长,有的长达几百字,不利宣传学习和贯彻执行,尤其是农业法规,面对的是广大农村和农民,更应注意这点。

对以上修改建议,大部分被采纳,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规定草案》在法规内容、条文结构、文字表述等方面都比较成熟,但也有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农村工委于   11 5 日召开工委委员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建议将《规定草案》的题目及条文中的“海南经济特区”(或“本特区”)改为“海南省”(或“本省”)。因为本规定在全省范围内都是必要的和适用的。同时删去第三十条。

(二)建议在第一条后面增加一条,界定“农药”的含义:“本规定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三)建议第五条第一款第一段修改为“经营农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建议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购买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和需要购买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品种、数量及使用范围、时限等内容,并附上所在地病虫害防治机构的意见。”第二款中的“ 7 个工作日”改为“三个工作日”。

(五)第二十一条关于农药及其废弃物的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最好明确遵照哪些规定,如何处置。

(六)建议有关行政执法和处罚的规定条文,应当具体明确何种处罚由哪个部门执行,避免交叉执法、重复执法和互相推诿责任,有关罚款的幅度不宜太大,避免罚款数额的随意性。

(七)建议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发生农药中毒、药害、环境污染事故,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不及时组织实施救援,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建议删去第二十三条“农药经营者”。因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就不能称为农药经营者;同时也会出现非农药经营者擅自经营农药的情况。

(九)我省农药运输、仓储方面存在问题较多,有些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也在生产农药,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甚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对此问题,要制定专门的条款,加强监督管理。

以上审查意见,请审议。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

                            2004 年11 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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